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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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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

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科[2016]2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6.23 【实施日期】2016.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的通知

(农办科[201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生力军和引领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是新型职业农民的优秀代表。为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8号)要求,决定自2016年起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组织实施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1 / 4

大力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培训,用5年时间,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

人轮训一遍,提高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两新”并行、“两新”融合、一体化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 二、工作内容

(一)摸底调研,确定培育对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围绕主导产业,组织开展摸底调研,收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有关信息。可通过个人申请、农业企业和培训单位联合推荐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等方式,登录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www.zhynm.cn)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申报系统”,或手机下载“云上智农”APP,在线提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对象申报表》(见附件)。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库统一管理,科学确定年度培育规模和培育对象。经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农业企业骨干,可优先安排培训。 (二)规范培训,创新培育机制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省轮训方案,具体包括培训教材、培训师资、培训环节等,按照“一点两线、全程分段”的培训方式,指导培训实训工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落实本县培育工作,将带头人送到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农民合作社)进行培育。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作为基础力量和基本依托,按照“一主多元”新型体系布局和运行要求,积极建立政府部门统筹领导下的“专门机构+多方资源+市场主体”的组织服务方式,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农民合作社),向社会公开。要充分利用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机构的师 2 / 4

资力量和基地设施开展培训,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社会力量参与培训工

作。

(三)加强管理,做好跟踪服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接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产业政策、金融保险、人才奖励激励等政策优先向受训者倾斜,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提供在线教育培训、管理考核、产业指导、农村电子商务、信息推送等跟踪服务。经过培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可自愿提出认定申请,按程序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统筹协调,落实责任

农业部建立由科教司牵头,经管司、人事司等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制定轮训计划总体要求。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统筹安排,对其按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规范管理,组织建立健全各类数据库,科学合理设置课程,推进轮训工作顺利实施。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细化实施方案,做好培训、扶持和跟踪服务工作。各地要依托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广校)等专门机构,做好培育基础性工作。 (二)落实经费,加大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经费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经费中列支,人均3000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培育经费按照农办财〔2016〕38号文件要求,用于培育全过程各环节支出。鼓励地方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实施规模,提高补助标准。 (三)总结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可通过多种手段,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工作和先进典型进行总结和宣传,相关信息及时上载到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对象申报表 3 / 4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3日

附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对象申报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性 别 民 族 照片 (一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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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科[2016]2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6.06.23【实施日期】2016.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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