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的依据。
第十八条 工程结算审计管理的其他项目 (一)施工用水、电费管理
1、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按实填写《工程施工水、电使用证明》(见附表④)。使用证明须经现场施工员、项目负责人、监理共同签字认可。
2、由建设单位提供水、电使用的项目,实行挂表计量并已交水电费的,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交费证明;实行挂表计量并未交水电费的,按使用证明在审计结算中予以扣除。
3、由建设单位提供水、电使用的项目,未实行挂表计量的,按定额消耗量在审计结算中予以扣除。
4、由施工单位自行协调解决水、电费的项目,在使用证明中明确说明。
5、除合同另行约定外,工程结算审计时,定额中水、电单价不做调整。
(二)探伤费用
由公司委托无损探伤的管道安装工程,探伤合格率≥95%为合格,低于此合格率的探伤返拍费用按不合格片数的两倍,在审计结算中予以扣除。
(三)发电机台班费用
使用发电机台班发电的工程项目,需经现场施工员、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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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负责人及监理签字批准后实施,按照《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计算数量。
第十九条 对于工程结算资料中的下列应扣除费用,在工程审计结算时由审计事务所统一扣除,并在审计报告内列出各项扣款明细。
(一)工程造价让利或管理费;
(二)发生于工程中的各项处罚及罚款; (三)施工用水电费; (四)未退库甲方供应材料; (五)乙方应交审计费; (六)其他扣款项目。
第二十条 要求上报的工程结算资料一式两份,具体明细见附件1 。
第二十一条 工程结算资料的交接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会签单》为准),以项目编号为单位,将整理完整的结算资料上报。基建、汽改水工程由工程项目部在两个月内移交给基建管理部;技改、维修抢修工程由工程项目部在一个月内报生产管理部,生产管理部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移交基建管理部;物业及房屋修缮等工程由工程项目部在一个月内报汇通公司,汇通公司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移交基建管理部。基建管理部须在一个月内完成结算资料的初审工作,经部门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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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后报审计事务所,两个月内督促审计事务所和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出具工程项目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由基建管理部填写《工程项目造价财务入账会签表》,并由基建管理部负责人校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财务审计部挂账、转固定资产。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结算资料,每项工程项目扣罚责任部门200元;审计报告出具超过规定时限的,扣罚基建管理部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资料不完善或有漏报的,按单项工程每项扣罚工程项目部100元。
第二十四条 接受施工单位现金、实物等贿赂,在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与施工方串通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一经发现查实,给予施工单位、审计事务所1000-3000元的处罚,情况严重的,解除合同关系;属公司内部相关部门人员责任的,给予500-3000元处罚,情况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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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程结算审计报审资料内容
1、基建、技改、维修工程结算预报审表(见附表①) 2、施工合同(或复印件)
3、原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如果有) 4、工程开工报告
5、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 6、竣工验收报告会签单 7、管道探伤报告(如果有) 8、工程签证单 9、工程竣工图纸 10、有关影像资料 11、决算书
12、甲方供材材料对帐单
13、乙方购材材料价格确认单(如果有) 14、工程施工用水、电证明 15、图纸会审记录(如果有) 16、工程招标、投标资料(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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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①:
济南热力有限公司
基建、技改、维修工程结算预报审表
工程名称 开工时间 工程 合同值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竣工时间 结算报审值 工程概况 施工单位 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公章): 工程项目部(供热公司)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公章): 生产管理部 基建管理部 汇通公司 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公章): 附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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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