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新建城镇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0年09月02日
德州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出台了《德州市新建城镇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办法》(德民发〔2020〕2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德州市新建城镇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的建设、移交和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配建的设施能够为城镇住宅区养老提供优质便捷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镇老年人口的增长,我市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紧张、总量不足、设施落后等问题不断突出,日益成为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瓶颈因素。加快推进新建城镇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重要基础,是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提高城镇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需要,是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推动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老龄办 全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71号)要求:2020年年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达标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要求:新建城镇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为进一步宣传、规范、控制设施配建标准要求和工作程序,推动省级有关政策措施深入贯彻落实,德州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办法》。
三、出台目的
《办法》的出台可有利于进一步压实德州市、县级政府建设设施的主体责任;有利于加强建设,强化城镇住宅区管理服务工作;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四、重要举措
《办法》包括适用范围、配建要求、配建程序、移交及管理运营内容、其他要求共五章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新建住宅区开发项目。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的设施。住宅区养老服务用房包括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站)、助餐点、老年学校等。
(二)关于配建要求。
配建要求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从规划布局要求、选址要求、设计要求、竣工验收要求等方面对配建标准要求进行了规定。
1.为保证配建设施科学合理布局,规定设施要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按照现行《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50442)、《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
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为增强《办法》的指导性,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集中配置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避免出现用房和设施分布小而散,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况。在出具城镇住宅区规划条件时,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对城镇住宅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类型、建设规模作出明确规定。
3.为满足社区居民和老年人对绿色和运动的需求,方便他们获得相关服务,选址宜靠近小区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
4.由于社区内设施规模不大,服务内容和功能相对简单,为使设施经济适用,发挥良好社会效益,同时方便居民特别是老年人获得其他公共服务,《办法》规定设施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
5.德州市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且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为满足社区不断增多的老年人安全需要,考虑到老年人反应能力和体能衰退的因素以及突发事件紧急疏散的要求,规定设施应安排在建筑的两层以下,但不得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同时规定单独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主要出入口,主朝向向南。
6.考虑到老年人对阳光、空气有较高要求,规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中建设在朝南、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
7.鉴于老年人身体状况处于进行性退化状态,对周边环境敏感,要求较高,但行动缓慢,遇到突发事件不易疏散,从安全和避免干扰的角度出发,规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
8.鉴于老年人行动迟缓、疾病突发性强等特点,为利于紧急情况下的救治与疏散,规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要人车分流,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为方便居住在较远地方的老年人停放非机动车辆,规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处要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9.为推动设施标准化建设,列出了建设单位在设计配建设施时必须执行和推荐适用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
10.为保证分期开发的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设施能及时发挥作用,规定配建的设施要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11.为避免设施交付使用后装修投入过高和无障碍改造的重复投入,减轻接收单位的相关资金筹集压力,规定了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无障碍等设施齐全等竣工验收标准。
(三)关于配建程序。
《办法》根据民政、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的职责,在规划、设计、竣工验收等方面对配建设施程序进行了规范设计,事、权、责清晰,实现了相关工作程序流程清晰,衔接顺畅,可操作性较强。
明确规划设计工作:
1.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组织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两个阶段的审查工作。
3.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住宅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时,同步编制配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4.自然资源部门应核查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
5.自然资源部门在进行项目规划核实时,应对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情况进行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住宅区项目,不予规划核实。
明确竣工验收工作程序:由建设单位负责将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并邀请当地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参与竣工验收。
关于移交和运营管理。
1.移交
为了保证设施建成后能够顺利移交,及时投入使用。新建住宅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所在县(市、区)对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签订《新建城镇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书》(样式附后),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2.运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