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七讲④)
第四节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是:
(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合同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
(2)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3)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在我国,留置权只适用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以及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类型合同。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重要):
1.债权人根据特定合同已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个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
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债权人欲行使留置权还必须经过至少两个月的催告期方可进行。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被担保的主债权消灭。 (2)留置物灭失。
(3)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
(4)留置权人抛弃留置权(留置权是法定物权,是在没有约定时产生的,如果双方约定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时,不准留置,仍然是可以的。视为放弃了留置权)。
(5)留置权实现。
(6)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A到B处加工面粉,前9次没给钱,第10次时加工了100吨,500元的加工费。A要B补足前9次的加工费,B说只够交最后一次的500元。问A是否有留置权?没有。因为前9次A放弃了留置权。除非可以证明这十次加工是一个合同或者用自助行为来解释。
质押、抵押、留置同时存在时,留置权优先。因为是基于标的物本身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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