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举升机质量抽查检验项目
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6.4.6 检验机构检验后的样品应按规定进行保存,不合格的样品应拍照留存。
7 判定原则
任何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8 异议处理复检
8.1对抽样过程有异议,认为抽取的样品不是本企业生产的,企业应提供由原所有参加抽样单位确认的抽样无效证明,由交通运输部核实确认并作相应处理。
8.2对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有异议,企业可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复检申请,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交通运输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申请企业可见证复检过程,复检仍不合格时,所有费用由企业承担。
8.3复检应使用备用样品进行全项检验。
8.4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 复查
企业完成整改后,可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复查申请,交通运输部指定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复查。当复查结果合格,以复查结果为准,但需注明为“复查合格”;当复查结果仍不合格,需注明“复查不合格”。
10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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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编写单位:交通部汽车挂车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牛会明、张一鹏)
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王醒、王维)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工程检测中心(梁家林、田雪健)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科技司管理。 11 附录
附录1:原始记录表
附录2:行业监督抽查检测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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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原始记录表
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产品检测原始记录表
记录编号: 共 页 第 页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样品编号 终端类型 终端标称电压 被抽样企业 生产企业 委托单位 检测时间 检测类型 抽样地点 a) 1、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2、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检测依据 式》; 3、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21号公告《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 4、《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试行)》。 b) a)检测环境条件 检 测 用 主 要 仪 器 序号 1 2 3 4 5 6 温度: ℃ 名 称 型号规格 湿度: %R.H 设备编号 检测前情况 检测后情况 导航卫星信号模拟器 直流电源 电磁振动试验台 静电放电模拟器 抗汽车点火干扰仪 汽车瞬变脉冲抗干扰模拟器 a)使用时在标准编号后增加“发布年代号”;b)使用时在实施规范前增加“部发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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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产品检测原始记录表
记录编号: 共 页 第 页 序号 1 2 3 检测项目 铭牌 文字、图形和标志 可扩展性 卫星接收通道(个) 卫星定位模块性能 灵敏度(dBm) 静态水平定位精度(m) 动态水平定位精度(m) 静态高程定位精度(m) 动态高程定位精度(m) 速度定位精度(m/s) 最小位置更新率Hz 热启动(s) 5 6 7 备用电池工作时间 耐电源电压极性反接 低压保护性能 扫频范围 5Hz~300Hz 耐机械振扫频时间 动(试验中振幅 不通电) 加速度 扫频速度 1oct/min 每个方向20个循环 5Hz~11Hz时10mm(峰值) 11Hz~300Hz2时50m/s 振动方向 X、Z二方向 检测数据 检测结果 4 8 9 10 11 12 耐机X、Z方向各3冲击次数 械冲次 击峰值加速2490m/s (试度 验中脉持续时不通11ms 间 电) 静电放电抗试验等级( ) 扰度 试验脉冲1,2a,瞬态抗扰性 3a,3b 抗汽车点火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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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产品检测原始记录表
记录编号: 共 页 第 页 序号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自检功能 定位功能 通信方式 盲区补报功能 驾驶员身份识别 车辆CAN总线数据上传 车辆载货状态 图像信息 音频信息 监听功能 休眠功能 人工报警 区域提醒 路线偏离提醒 超速提醒 疲劳行驶提醒 电瓶电压提醒 断电提醒 终端故障提醒 碰撞提醒 侧翻提醒 注册、鉴权终端管理功能 人机交互功能 多中心接入功能 检测项目 检测数据 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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