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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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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

1.A 2.D 3.B 4.A 5.C 6.D 7.A 8.A 9.B 10.D

11.D 12.C 13.B 14.B 15.C 16.C 17.D 18.A 19.C 20.B 21.A 22.A 23.A 24.B 25.A 26.B 27.B 28.C 29.A 30.B 二、多选题

31.ACDE 32.BCDE 33.ABDE 34.ACE 35.ABCE 三、简答题

36.简述中国有关一般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37.简述涉外法定继承单一制与分割制的含义及优缺点。

涉外法定继承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不问其所在地,其继承统一由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支配。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就单一制而言,优点在于简单易行,且不会发生死者位于不同国家的动产和不动产要分别受不同法律支配,而产生不同法律结果的矛盾。但最大的缺点在于用死者的

属人法处理位于法院国以外的不动产,其判决往往得不到物之所在地国的承认和执行。就分割制而言,判决虽易为不动产所在地国承认,但法律适用上的操作程序难免复杂。 38.简述中国有关代理的法律适用规则。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39.简述我国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1)仲裁协议的形式。我国《民诉法》及《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是指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我国《仲裁法》第3条规定,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40.论述题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解释的规定,试论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及中国的立法。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主要是指法院在依据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为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以及在应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时如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结果也会出现这种抵触,从而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和拒绝加以承认和执行的一种保留制度。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表明我国认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采用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排除外国法以后,直接适用我国法律。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将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 (1) (2) (3)

五、案例题

41.(1)某甲的主张无效。

本案属于自然人行为能力判定问题。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本案中,行为地为中国。某甲现年21岁,虽然按照其属人法为未成年,但是按行为地法:中国法律,年满18周岁的正常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主张合同无效。

(2)应适用乙国法律认定该法人的行为能力。

本案属于法人行为能力判定问题。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法人的行为能力适用登记地法律。本案中,外方公司在乙国登记注册,其本国法为乙国法。因此本案中,该乙国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以乙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42.

(1)对老太太的起诉应适用韩国法律。

本案属于涉外人身侵权案件,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侵权责任中,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中,金某与老太太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均为韩国,因此,本案适用韩国法律。 (2)对李某的起诉应适用中国法律。

本案属于财产侵权案件,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中国,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国

2016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1.A2.D3.B4.A5.C6.D7.A8.A9.B10.D11.D12.C13.B14.B15.C16.C17.D18.A19.C2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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