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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复习重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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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复习重点提示

税法复习重点提示

2005-4

本课程是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本科法学专业的选修课。本课程期末考试依据的教材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刘少军主编的《税法学》,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考试题型为1.名词解释25%;2.填空题15%;3.选择题10%;4.简答题20%;5.论述题15%;6.计算题15%。

1.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

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依法参与社会财产分配的一种形式。

税收的特征:

一是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照

法律强制征税。

二是无偿性。主要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三是固定性。主要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等。

2.税法的概念和特征

(1)税法的概念:

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部分。广义上的税法,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2)税法的特征: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共同特征。但是,由于税法是以税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因而又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地方。

1. 税法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2.税法结构的规范性。

3.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适当灵活性。 4.税法实体性与程序性的统一。

3.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通过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税法的构成要素,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

1)税法的构成要素有:

1、税法主体:指税法规定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

2、征税对象:也称征税客体,或课税对象,是指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对什么征税。 3、税目

4、计税依据 5、税率

6、纳税环节

7、纳税与申报期限 8、纳税地点 9、减税免税 10、违法处理

2)我国税率的基本形式有三种: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 1) 定额税率:是指按照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

2) 比例税率: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均规定相同的比例征税。

3) 累进税率:指同一征税对象随着数额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提高的税率。我国现行税法只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指将同一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规定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全额累进税率:指按课税对象的绝对额划分若

干级距,每个级距规定的税率随课税对象的增大而提高,就纳税人全部课税对象按与之相适应的级距的税率计算纳税的税率制度。

5.税法的分类

1) 按照税法的功能和作用不同进行划分,我国

的税法可以分为实体税法和程序税法。 2) 按照征税对象不同进行划分,税法可以分为

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和资源税法。

3) 按照税收是否转嫁进行划分,税法可以划分

为间接税法和直接税法。

4) 按照税法适用的主体不同进行划分,税法可

以分为涉内税法、涉外税法和国际税法。 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 税收法定原则,也称税收法定主义、租税

法律主义、合法性原则等,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2) 税法公平原则,是指参加税法活动各个主

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实质上的平等。也就是说,任何人在税法面前是平等的,不享受任何特权。 3) 税法效益原则。

税收基本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政治、经

济条件下税收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1)税收公平原则: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款,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款。

2)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

6.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收的基本原则

7.税务机关的概念、税务代理的概念、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是政府依据税收组织法律设立的,专

门组织和监督管理财政税收收入业务 活动的专用性政府机关。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

理权限和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注册税务师:是依法取得我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

格证书并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只有注册税务师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

2)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税务代理人应当认真履行委托代理协议,依法为被代理人办理委托的纳税事宜;

(二)税务代理人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税务代理人在税务代理活动中,应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独

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四)税务师在执行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省税务师资

格审查委员会核发的《中国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所递交的税务文书上签名盖章, 负责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

(五)税务师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 业务现场和设施,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核实;

(六)税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偷税、骗税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七)税务代理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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