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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塔吊施工电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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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建监总发〔2013〕49号

各市(区)、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监管水平,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3年12月27日

陕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

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使用、司机、司索信号、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出租单位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配备司机、信号司索工,对所出租的设备自行完成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购自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不得对外出租,且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估)或验收,该脚手架工程必须由取得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

高处作业吊篮的出租单位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施工单位自购自用的高处作业吊篮严禁对外出租。

第四条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出租单位、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的出租单位、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和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均应在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告知登记(详见附件)。

第六条 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施工活动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保证体系,设立技术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与设备数量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以文件形式任命项目负责人、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现场人员变更时,应出具变更通知书,并经总包和监理单位同意,否则不得进行人员变更。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推广应用,推进科学发展、科技兴安的步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对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活动中违法和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首次安装或使用前,应当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机械设备产权备案;

(三)建立、健全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历次检验检测和维修保养以及安装拆卸相关记录、主要零部件更换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等);

(四)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需经专家论证的,对论证意见或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

(五)与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共同对设备进行进场查验;安装/拆卸前应当向负责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机构办理安装/拆卸告知;安装后应进行试运行和自检,自检合格经法定检验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与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书面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六)安装/拆卸、附着、顶升作业前均应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过程中应由项目负责人、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七)负责对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以及随机巡查;项目负责人组织日常和定期的检查、维修保养,并对交接班检查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依法取得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投入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型号必须与鉴定(评估)验收的型号相符;对主要构配件进行了改造的,须经住建部重新组织鉴定(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不得向无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售、转包或分包;

(三)出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鉴定(评估)报告或验收证书、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构造图),防坠器、同步装置的合格证、鉴定证书(含试验报告),操作规程和检验规程,设计、制作、安装、升降、使用、拆除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四)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方可在现场安装;

(五)配合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共同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进场检验;安装后应进行试运行和自检,自检合格后,与总包、监理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拆/升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持有附着式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业前应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七)负责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拆/升降作业和日常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安装完毕后,需进行防坠试验和安装验收,并向总包单位出具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说明书、办理使用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吊篮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取得营业执照、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业务;

(二)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明确项目负责人、安拆作业和维修人员;

陕西省关于塔吊施工电梯的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建监总发〔2013〕49号各市(区)、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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