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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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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移送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的区别

答:移送管辖指某一个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接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移送的案件也不属于自己管辖,应说明理由,报请共同上一级法院,由其指定某个下级法院管辖;而管辖权的转移,指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动。

十一、行政诉讼参加人与参与人的区别

答: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行政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行政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比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更广,诉讼参与人除诉讼参加人以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一、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划分的界定

答: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

2、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 不行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规定行政处罚。

4、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都地方性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法的特点

答: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并且具有变化快的特点。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权力机关可以制定行政法,被授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行政法层次不同于刑法、民法等,法律形式单一,法律文件数量有限。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各个领域都需要有行政法来加以调整,这就使行政法律文件的数量在各个法律部门中居于首位。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而国家行政管理的特点之一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要求行政法律规范必须与行政管理的这种变动性适应,行政法规范,尤其是体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仍具有相对稳定性。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由于行政机关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一特殊性,国家需要对其规范一定的行使职权的程序,确保行政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三、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区别——论述题或简答

答: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且仅仅是行政机关,主体单一;而监督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主体呈现出多样性。

2、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象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行政监督的监督对象不仅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还包括部分非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3、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程序不同。前者是立案、调查、结论、处分等,后者则是听取汇报、评议、视察、质询、批评、审判。

4、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力依据不同。前者是行政权,后者是立法权、监督权、检察权、公民的申诉控告权等。

5、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属性不同。前者纯系一种行政行为,后者是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正是由于这种区别,使二者产生了上面主体、对象、程序、依据等方面的差别。

四、行政行为的特征

答: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行政行为的裁量性与其必须从属于法律这两方面并不是冲突对立的,而是矛盾统一体。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五、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P20)——论述题或简答题

答: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各部门不能超过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否则即构成违法。 2、 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

3、 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三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管理活动应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

六、行政诉讼的原则、构成要件及作用 答:(一)行政诉讼的原则: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1、 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拆人民法院管辖

4、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三)行政诉讼法的作用是什么?

(a)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b)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c)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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