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被我校录取的各类普通教育本科生(含独立学院的本科生),不适用于成人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学分制,是指用学分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管理制度,学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在校阶段的学习、成绩考核、学籍异动、资格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我校学生工作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报到,持本人学生证和缴纳学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先将证明交学院时,应于到校销假时补交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未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在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未办理缴费手续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武汉纺织大学学生经济困难资助管理办法》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逾期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不得使用学校教学设施,该学年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课程学分为零。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科学制四年。不论修满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时间长短,学生时,学制均为四年。在校学习年限,按学生提前或推迟修满学分的不同情况,可在三至八年内浮动。对学有余力,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所有课程成绩均在80分及以上),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可提前一年;不受理休学、晋级不成功学生提前申请。对于学习有困难或者有特殊原因的学生,可延长在校时间,但在校时间不得超过八年。保留入学资格、试读、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年限。确需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计算
第十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原则上理论课16学时1学分,实验课程20学时1学分,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1周为1学分。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学分数均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学生按要求参加的品德教育、操行评定等不计学分,但应当完成,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与素质拓展课三类。
必修课是指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与专业必修课。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
选修课是指按照教学计划,学生须从若干组课程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组或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和人文素养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程可以选修本专业的选修课程,也可以选修其他专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允许用创新学分代替专业选修学分。
素质拓展课按《武汉纺织大学阳光素质学分实施办法》执行,学生修满10个素质拓展学分方可。 第十二条 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开设全校性人文素养选修课。本科学生在四年内应当按照教学计划选修不低于8个学分的人文素养选修课,其中学校特色人文素养课程2学分,理工科学生至少要选修人文社会科学课程2个学分,文科学生至少要选修自然科学课程2个学分。专升本学生每学年应当按照教学计划选修不低于2个学分的人文素养选修课。
第十三条 为鼓励学生参加科技活动、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学校设立创新学分。创新学分按各学院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创新学分项目内容及记分标准予以认定。创新学分可以替换相应学分的专业选修课程。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十四条 课程修读应当遵守“先修后续”的原则,即在同类课程中,首先修读基础课程,然后修读其它关联课程。允许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内根据自己的特点多修或少修课程,但每学期应修学分,一般情况下,最低不少于18学分,最多不超过30学分。
第十五条 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可提出课程的免修、免听、间断听课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生效。
1.免修:学生对自己自学掌握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可以申请免修。免修申请应当在该课程开课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并提交学习笔记和作业等足以证明业已自学的材料,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和教务处长批准后,由有关教研室于第二周内组织免修考试(试题与评分标准应与期末考试同等要求)。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
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应当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计算机基础课程在第一学期进行能力考试,80分以上的免修,逐步实行分级教学。
2.免听:学生对某门课程确有自学能力,可在开课后一周内向主讲教师提出免听申请,由主讲教师同意、报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学生对获准免听的课程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自学,完成指定的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给予学分,并记录成绩。
3.间断听课:学生因听课时间冲突等原因,可申请间断听课。申请手续同“免听”。学生在间断听课过程中,到课率应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并完成指定的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给予学分,并记录成绩。
4.每个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免听、间断听课累计不得超过两门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免听或间断听课。
第十六条 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含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当重修。重修的课程学时原则上与原计划学时相同。
第十七条 本专业的选修课与其他专业的选修课和人文素养选修课修读不及格可以重修原课或者改修其他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重修或改修课程,由本人在每学期第2~4周内根据学校开课情况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过期(无论何种理由)一律不予办理。重修或改修一般采取插班方式;重修人数在20人以上的课程,独立开班授课;若在该学期既不能插班,又不能开班的课程,可延缓到下一学期重修。
为使班学生按时(结业)离校,重修学生人数未达到一定规模或因特殊原因该学期没有相应班级开设该课程,经教务处批准,由学院指定辅导教师对学生辅导重修。教师辅导学生重修时必须提出明确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重修质量。在课程考核前一周,由开课学院检查学生自学情况(包括布置作业完成情况,查阅自学笔记等),审查考试资格。
重修卡作为上课的凭证,有效期为半年,因重修卡失效或其他原因重修的课程,需重新到教务处办理重修卡。
第十九条 重修的课程不得免修。如有课程冲突,参加重修的学生可向任课教师提出免听或间断听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免听或间断听课;获准免听或间断听课的学生必须按照“免听”或“间断听课”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课程、广告学和服装工程等专业的艺术类课程的重修,实践性环节课程的重修(如课程设计、金工实习、教学实习、大作业、专业课实验、上机、学年论文、实习、论文等),专任指导教师应当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教学和指导,并根据学生的学习表现和完成的课程任务质量综合评定成绩。考核成绩合格的,给予学分,并记载成绩。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次重修或改修的课程考核合格,低于80分的按实际成绩记载,高于80分的按80分记载成绩。第二次重修或改修课程考核合格的,一律按及格记载成绩。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不及格的学生,在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后由体育课部具体安排重修。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试成绩及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凡考核成绩均载入《学生学业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分为闭卷、开卷、笔试、口试、上机操作等多种形式。每学期考试的课程一般不超过五门,考试门数的计算不包括学生增选的其他年级、专业的课程。考试科目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考试日程严格按照教务处的安排进行。体育课的考试在期末两周前结束。
开班重修、跟班重修以及辅导重修的课程都需参加课程考核。其中开班重修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跟班课程考核与所跟班级同堂、同卷。辅导重修则由学院组织,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课程实验、课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