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5]106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0 【实施日期】2015.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5〕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10日
洛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1 / 3
(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绿化费征收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 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职责下放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 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职责下放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将木材运输证核发职责下放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林下经济建设,大力推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着力加强科技服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促进林下经济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 (四)承接的职责 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采用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指导林木良 2 / 3
种的培育、检疫、检验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全市花卉管理工
作。承担洛阳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办理林地征收、征用、占用有关事宜;管理国有林场(苗圃)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林场(苗圃)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审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地方标准及规定,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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