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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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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办[2013]94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09 【实施日期】2013.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3〕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9日

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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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其投资运作,促进我市创业投资体系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8〕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我市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第三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首期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从2013年起,市财政根据引导基金运作及项目实施情况安排资金分期注入引导基金,力争五年内财政注入引导基金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

(三)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 2 / 4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子基金。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原则上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第六条 引导基金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向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 引导基金运作主要以参股方式为主,视运作情况可以采用跟进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

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也可以争取其它政府引导基金联合参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已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或项目,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

融资担保是指引导基金为已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八条 引导基金进行参股投资,其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最高投资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若与其他政府引导基金共同参股投资,则我市引导基金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最高投资额不超过2000 3 / 4

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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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南府办[2013]94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09【实施日期】2013.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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