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细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发改法规[2011]128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0.17 【实施日期】2011.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发改法规〔2011〕128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本委各处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发展改革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 4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发展改革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确定的必须招标、并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第二章 核准内容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 2 / 4
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包含以下内容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负责
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第四条 申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
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安排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给予安排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复核其招标事项。
第三章 核准条件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3 / 4
(三)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四)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申请自行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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