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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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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条“实行审批或者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者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后正式开工建设前,向备案机关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者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不符合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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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九条: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九条“自治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文件包括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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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向负责该项目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节能验收。相关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节能验收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验收,出具节能验收意见”。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63号)规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两高”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一律上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自治区“两高”项目专题审查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并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合理;

2.项目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3.项目采用先进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4.耗能结构节能设计合理;

5.项目能效指标达到国家或地方能耗定额或限额; 6.项目没有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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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两高”项目必须采用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或领先的生产工艺与装备,能耗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要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项目所在市必须能够实现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和能源总量控制年度目标;项目必须按高深精方向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项目必须做到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循环发展。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

1.达到相关行业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 2.项目已经竣工并落实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提出的节能措施。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以上(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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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表。

3.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后,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规定进行节能验收。

六、申请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提请节能审查的申请书(随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起报送时可省略)。

2.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一式4份(不含项目评审),其中,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应同时附送项目年耗能量计算依据。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 1.项目节能验收申请书。

2.项目节能工程概况表、节能工程质量隐蔽验收记录、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七、办结时限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查

(1)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评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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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操作规范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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