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1.0 可编辑可修改 约定开停车时间,并按约定进行生产。
(4)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生产管理制度,并要严格实施,确保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5)乙方要根据选煤厂的生产实际,及时有效地进行过程控制和技术性检查,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期内的过程控制基点、标准,技术性检查的项目、内容,经甲方审核后并实施。
(6)根据公司及上级部门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乙方必须执行甲方在生产管理方面的安排和布置。
(7)在承包运营期内,乙方每年应投入资金对设备定期进行中、小修。使设备完好并符合集团公司机电完好标准的要求,乙方接受甲方的检查。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定期对选煤厂的设备及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
(8)在承包运营期内,甲方负责设备的大修。大修范围见附件。 (9)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全部工艺系统设备、机修设备、化验设备、库存备品备件、材料、工具清单;合同到期后,乙方应将上述工艺系统设备、机修设备、化验设备、库存备品备件、材料、工具全部交还甲方。
(10)合同到期时,乙方为生产购买的设备、材料、备件、工具,甲方认为生产必须的可按现进价格或折旧后价格进行回购,若双方价格相差较大的材料和配件,乙方可自行处置。
6. 机电管理 11
v1.0 可编辑可修改 (1) 设备完好要符合甲方集团公司机电完好标准的要求,乙方接受甲方的检查。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定期对选煤厂的全部设备及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对主要设备的过煤量、运行时间等参数进行统计,并建立台帐。
(2) 甲方负责及时采购和储备正常的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设备、大型部件,对采购不及时造成的生产影响由甲方负责,对计划承报不及时或不当造成的生产影响由乙方承担。
(3) 在质保期内,如发生大型部件的损坏,如果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则由甲方与厂商协商解决;如因乙方使用管理不当所造成,则由乙方承担。
(4) 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设备及部件损坏、损伤的,由乙方负责对设备及部件进行维修或者估价赔偿。
(5) 设备所带的专用工具,归属设备附件,由乙方管理使用,合同到期后保持完好交回甲方。
(6) 高低压配电室内的专用工具(如高压验电器、绝缘鞋等绝缘用具)由甲方负责一次性配齐,由乙方管理,合同到期后保持完好交回甲方。
(7) 由于设计缺陷而进行的后期改造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要求增加的设备由甲方负责购买。
(8) 合同到期时,甲乙双方提前2个月共同验收系统设备(按国家煤炭行业设备完好标准),乙方应保证固定资产的功能、外观完好,系统正常运转。如乙方对甲方的设施造成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赔12
v1.0 可编辑可修改 偿。
(9) 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对系统内的设备结构和工艺进行更改,如需要则必须以文字形式上报甲方,经甲方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
(10) 乙方要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对设备进行操作,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1) 需质量监督局或国家强制检测的特种设备(包括起重设备、消防设备、电气设备、压力容器和计量设备等)的检测,由甲方负责联系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7. 煤质管理
原料煤
(1)乙方正式接管运营后, 甲方提供的原料煤原则上应达到下述选煤厂设计时的指标要求:
序号 项 目 1 2 3 4 5 6 Mt(全水) Ad(灰分) 粒度 ≤ 标 准 ≤12% (原煤) ≤30%(平均) 250-0mm 15% 小时入厂原煤量(一期) ≤568t/h 小时入厂原煤量(二期) ≤758t/h (2)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原料煤质量检验取样点定在 301原煤皮带上,乙方负责每两小时按照GB475-1996标准采样一次,按国标规定进行化验,每八小时化验一次并出具化验结果。
(3)原料煤的质量检验须经双方分派专人共同进行,原料煤的煤样采制和化验工作由甲方负责按国标进行。计量及化验结果双方共13
v1.0 可编辑可修改 同签字认可。如双方对计量及化验结果发生争议,可向有资质的部门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当次最终结果。鉴定费用由偏差大的一方承担。
(4)甲方将委托国家计量部门在乙方正式接管选煤厂生产前对用于上述数量计量的皮带秤和用于质量检验的在线测灰仪及化验设备进行标定,甲乙双方均应派人到场参加。同时,在承包期内,双方按国家计量标准的规定对前述的计量、化验设备进行校准。
(5)甲方有权调整本条(1)款中的原料煤指标,同时重新核算精煤产率以及各项指标,乙方无合理理由应予以接受。
产品
7.2.1 每月甲方根据市场实际要求的各种产品质量、数量,向乙方下达生产任务。
7.2.2 精煤
7.2.2.1块精煤发热量不小于5600大卡/千克;混精煤发热量不小于5000大卡/千克,混精煤的含硫量应不超过。
7.2.2.2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精煤产品须经双方分别指派的专人共同进行数量计量。计量点定在701、702、703产品皮带秤,计量结果以实际称量数量为准,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确认。当灰分在要求标准±%范围之间波动视为合格,水分在要求标准±%范围之间波动视为合格。
7.2.2.3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精煤产品质量检验取样点在701、702、703皮带上,乙方负责每2小时按照GB475-1996标准采样一次,14
v1.0 可编辑可修改 按国标规定进行化验,每8小时化验一次并出具化验结果。
7.2.3 矸石
7.2.3.1 块矸石灰分要求:Ad≥65%。
7.2.3.2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矸石产品质量检验取样点在703矸石皮带上,乙方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和化验。每两小时采样一次,每八小时按国标规定化验一次。
7.2.4 煤泥 煤泥水分≤32%。
7.2.5如双方对计量或化验结果发生争议,可向有资质的部门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当次最终结果。鉴定费用由偏差大的一方承担。
7.2.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在承包运营期内,乙方需每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月的生产报告。该报告需依照甲方要求的格式及内容,详细、准确的反映选煤厂的生产运行情况。
7.2.7 每月21日前,甲乙双方对当月原煤进行综合分析,按当月精煤、煤泥的质量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数量效率,计算出精煤产率,计算方法按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原煤分解为洗粉煤、块煤、矸石、煤泥后的比例不超过100%。结果经双方共同签字认后作为考核、结算依据。
7.2.8每月21日前,甲乙双方对当月选后产品进行综合分析,块精煤、精煤、矸石、煤泥的灰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确定,双方共同签字认可,作为考核、结算依据。
8.生产辅助及后勤
(1)承包运营期间,甲方向乙方足额提供符合供电标准的电力。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