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申请书填写说明
1、《收养登记申请书》中申请人、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经办人)的签名(按指纹)必须由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员当面完成。当事人签名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2、当事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3、“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
4、“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5、“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
6、“民族”、“职业”和“文化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填写;
7、“健康状况”填写“健康”、“良好”、“残疾”或者其他疾病;
8、“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9、“家庭收入”填写家庭年收入总和; 10、“住址”填写户口簿上的家庭住址;
11、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填写“送养人情况(1)”,经办人应当是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送养人是非社会福利机构的,填写“送养人情况(2)”,“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关系”是亲属关系的,应当写明具体亲属关系;不是亲属关系的,应当写明“非亲属”。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的,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填;
12、“被收养后改名为”填写被收养人被收养后更改的姓名。未更改姓名的,此栏不填;
13、被收养人“身份类别”分别填写“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当写明具体亲属关系;
1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要同时填写收养人和送养人有关内容。单身收养后,收养人结婚,其配偶要求收养继子女的;送养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