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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标准_家禽饲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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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标准

家禽饲养工

制定

中华人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国农业部

说 明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组 织专家,制定了《家禽饲养工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 称《标准》)。《标准》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 批准,自2005年5月13日正式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国职业分类大 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本职业现阶段的水平和对从 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围、工作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做出明确的 规定。

二、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标准》在体例上力求规,在容上尽可能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原则。同时,尽量做到可根据科技发展进步的需要适当进行调整,使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培训、鉴定和就业的实际需要。

三、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标准》的容包括职 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

四、参加《标准》编写的人员有:吴健、陆雪林、尤明珍。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以姓氏笔画为序): 广军、晔、海平、杜健、泽霖、伟生、瑛洁、周清、宫桂芬、梁田庚。

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农业部职业技能鉴 定指导中心、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农业部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中国畜牧业协会、市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学院、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 院、农业大学中兽医学院等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谨致忱!

家禽饲养工 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家禽饲养工。 1.2 职业定义

从事家禽和特种禽类日常饲养、管理、疫病预防的1.3 职业等级

人员。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 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 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 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表达能力、计算能力、空间 感和实际操作能力,动作协调。视觉、听觉、嗅觉 正常。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 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中级 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技 师、高级技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 以上职业书或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培训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专业高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与设备

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具备常规教学用具 和设备的实验室和场地。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一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书后,连续从事 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 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书后,连续从事 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 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 毕业证书。

(5) 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书后,连续从事 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 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书后,连续从事 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国家职业标准_家禽饲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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