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肉类蔬菜流
通追溯体系建设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商秩[2013]195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3.06.28 【实施日期】2013.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绩效评价暂
行办法》的通知 (合商秩〔2013〕19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民生工程的实施意见 》(合政〔2013〕1号),制定《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2、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绩效评价指标表 1 / 4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商务局 2013年6月28日
附件1
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民生工程的实施意见 》(合政〔2013〕1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安排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的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包括组织实施情况、政策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实施效果情 2 / 4
况等四个方面,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指标详见附件)。
第六条 绩效评价依据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绩效评价指标表,采取项目自评与市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项目自评。由被评价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按照要求完成《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绩效评价指标表》。
(二)市级评价。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组成绩效评价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组或中介机构负责现场检查评定、核实相关信息并量化评分,形成全市总体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条 评价等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优≥90分、80分≤良<90分、60分≤中<80分、差<60分。
第八条 结果运用,市财政局、商务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支持各县(市)、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合肥市肉类蔬菜追溯体系绩效评价指标表 3 / 4
评价单位: 一级指标及分值 评价等级: 优 良 中 差
得分 二级指标指标内容及评价标准 及分值 1.重视程政府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各实施度(5) 单位主体责任,否则酌情扣分。 指标数据来源及依据 组织实施情况(20) 查阅相关文件、材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料、会议记录等,业2.目标管 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工务培训记录情况。 理(5) 作方案,制定方案得5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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