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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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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既然只能对罚款进行复议,而不能对行政处分进行复议,就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某地区行政公署经过审查同意其撤回复议申请。

第12题:1999年8月,某化纤厂万吨粘胶纤维技术改造工程投入生产,但污水处理站、工艺废气的

回收及处理装置未按原设计建设,致使大量废水、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根据某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化纤厂万吨粘胶纤维技术改造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锌、硫分别超标1~4倍,工艺废气中硫化氢和硫化碳超标1. 7~1.5倍,给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的规定。事后,某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1条第2款、《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24条及《省征收排污费办法》第13条的规定,于2001年3月15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处以4万元罚款;(2)从2001年4月1日起加3倍征收排污费;(3)责令未完成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在2001年底以前完成,投入使用,并报我局验收。化纤厂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省环保局申请复议,某省环保局维持了某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该化纤厂既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隔4个月后,某市环保局于2001年7月15日向该化纤厂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协助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问题】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如何处理? 【法理分析】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对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义务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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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化纤厂在收到某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的15日内,向某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在某省环保局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化纤厂在此后的4个月内,既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那么期满原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该复议决定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因而按照《行政复议法》第33条第1项的规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并未授予某市环保局强制执行权,即其无权自行强制执行,所以只能向被执行人化纤厂所在地的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某区人民法院对该申请书的内容进行了审查,同时又对化纤厂的技术改造工程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确认该厂对给周围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应负法律责任,某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和正确的。因此,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6日作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化纤厂立即支付4万元罚款,并从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每日收取滞纳金0.1%。化纤厂接到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后,如数缴纳了罚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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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文档-----------------行政处分,既然只能对罚款进行复议,而不能对行政处分进行复议,就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某地区行政公署经过审查同意其撤回复议申请。第12题:1999年8月,某化纤厂万吨粘胶纤维技术改造工程投入生产,但污水处理站、工艺废气的回收及处理装置未按原设计建设,致使大量废水、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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