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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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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请结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应该用法律设定,而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对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已经有国家法律约束,地方法规是不能在加限制条件的。因为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2)该省地方规章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合法?能否收取50元工本费?为什么?

答:合法,但不能收取工本费,因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3)司法厅对撤销\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为什么?

答:不需要,因为造成利益损失的是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而不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因此是不需要赔偿的。

第6题:王某和李某系邻居,两家房屋紧连。1993年8月,王某乡市城建局提出将其原有房屋扩建二层

楼房的申请,市城建局审查后同意并发放建房许可证,注明每层高度为3.2米。王某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建成并投入使用。同年12月,李某也向城建局提出扩建房屋的神情,城建局予以批准,并且发放了建房许可证,注明每层高度3.6米,在李某建房过程中,王某发现李某建房的高度超过自己房屋的高度,挡光挡风,违反国务院颁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不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即上前阻止,但李某声称有城建局的建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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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无人可以阻止。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城建局违法行政,许可李某建房高3.6米,违反省政府的建房规定:城镇居民建房一般不超过3.2米。在审理中城建局变成批准李某建房3.6米属个别情况,城建局有自由裁量权,拒绝说明理由。

试结合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对此案加以评析。

分析:本案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可以自由地裁量权力的行使方式与程度,即享有自由裁量权。所以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同时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即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基于正当的考虑;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同等事实同等对待等要求,以其行政权力的运作达到客观、公正。本案中城建局对李某的建房许可表面看并未违反省政府关于建房的有关规定,因为在省政府的规章中只是规定城镇居民建房一般不得超过3.2米,由此观之,城建局对此向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及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许可超过3.2米,但是,城建局对许可李某建房3.6米的理由拒绝说明,既表明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许可李某建芳层高超过省政府规章规定的高度,不当地行使了权力,属于滥用职权的范畴,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第7题:某县卫生防疫站认为某饮食店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饮食店不服,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卫生防疫站为避免败诉,告之原告若能撤诉,可以减少罚款数额。在原告表示同意后,将罚款数额改为200元。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问题:

(1)属于事业单位的县卫生防疫站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为什么?

(2)如果县卫生防疫站具备本案被告资格,人民法院应否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为什么?

答案:(1)属于事业单位的县卫生防疫站能作为本案被告,应为其为行政机关授权的社会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相应法律责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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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县卫生防疫站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对其所行使的国家权力无自由处分权。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申请撤诉是否批准,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8题: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王某一气

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被公安局拒绝后,李某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县公安局赔偿自己的损失。 请根据公务员法相关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2.实践中怎样判断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其标准有那些?

3.办公室主任王某所在的公安局是否应当承担对受害人李某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1 王某行为属于个人行为

2 国家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关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主体承担。职务行为的判定标准是:必须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职务行为来判定

3 不应当由所在公安局承担。公务员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和违反国家公务员纪律的行为(个人行为),都由公务员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9题:申请人:胡某。被申请人:某县公安局。

胡某是公安局的民警,王某是胡某的朋友。王某因与邻居郑某存在矛盾,便请胡某去教训一下郑某。胡某到郑某家之后发现只有郑某一人在家,便开始以公安民警的身份进行盘问,提出一些令郑某十分难堪的问题,从而引起郑某的反感。当郑某索要胡某的民警证件时,胡某不予理睬。郑某要求胡某立即离开,并准备拨打报警电话。胡某上前抓住郑某就打,直到打得郑某连声求饶为止。当天夜里,县公安局接到了郑某的报案,连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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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人到郑某家调查了案件情况。经鉴定,郑某已构成轻微伤。很快,县公安局对胡某作出了处理:行政拘留10天,同时给予降级处分。胡某不服,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胡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县人民政府经过依法审查,受理了胡某就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所提出的复议申请,而没有受理胡某就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降级处分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行政拘留10日属于行政处罚,而降级则属于行政处分,两者在性质上具有根本的不同。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因而,该县公安局对胡某作出的行政拘留10日的决定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该县人民政府应该依法受理;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从而将行政处分排除在了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外,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降级属于行政处分,因而,该县人民政府不受理胡某就行政处分所提出的复议申请也是正确的。

第10题: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

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题: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经济贸易局、市人民政府以及区人民政府中的哪一个? 分析要点: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据此,本题中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即市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

第11题:某县下属事业单位职工殷某,于1995年9月生育一胎,由于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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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于1998年领取了《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并于同年10月生育了第2胎。2000年殷某又怀孕,单位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的同志多方做工作,劝其进行人工流产,但殷某不听劝阻,于2000年10月又生育了第3胎。该县人民政府依据《某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于2000年11月20日作出了给予殷某开除公职,并罚款1200元的处理决定。殷某不服,以定性不准、处理过重为由,于2000年11月30日向本地区行政公署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某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 【法律问题】

对行政处分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法理分析】

本案中某县给予殷某开除公职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处分。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公民对行政处分这类内部行政行为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某县人民政府决定给予殷某开除公职的处分,属于行政处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某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计划外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但是,某县人民政府对下属事业单位中的职工计划外生育的,也可以直接行使处分权。因此,殷某对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也可以向某县人事局申诉,还可以向县监察局申诉,但无权申请行政复议。 值得注意的是,某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中除含有开除公职的内容外,还有罚款1200元的内容。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而,殷某可只就某县人民政府的罚款决定向某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某地区行政公署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第3日即作出了处理:告知复议申请人,开除公职系行政处分,依法不能复议;罚款1200元属行政处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殷某提出,申请复议的主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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