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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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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检测 对象 空气和废气 项目参数 序号 名称 硫化氢 领域代码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局年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3.1.11() 限制 说围 明 3.3.8 当国家标准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时,如实验室需依据国际标准开展检测,则相应的国际标准也应申请认可。

序 号 检测 对象 滚筒式干衣机 项目参数 序号 领域名称 代码 全部项目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0335-2-1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滚筒式干衣机的特殊要求 滚筒式干衣机 全部项目 等同采用0335-2-1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滚筒式干衣机的特殊要求 限制 说围 明 注:若实验室用等同等效转换的标准出具带认可标识的检测报告时,该标准应明确表述在认可的能力围中(不能以括号或“”形式表示)。如 等同采用 ,实验室如用标准出具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标准应明确表述在认可的能力围中。

.9 名词定义、质量规等非检测方法标准不应申请认可,如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精油 命名原则、 法庭科学实验室规、 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等。

.10 认证类标准不应作为申请检测的依据,除非有具体的检测方法。如电器类标准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中有具体的检测方法可以作为检测依据,同时“项目参数”栏应填写具体的检测项目参数,如“能耗”等,不能填写“全部项目”。

.11 计量技术规()中的校准规和检定规程()不应作为检测方法申请认可,计量技术规()中的检验规则等非校准方法,如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等可以作为检测方法申请认可。

3.3.12 检测方法中对设备的要求不应作为设备的检测依据申请认可。

.13 报审稿等未正式批准的标准不能以标准形式申请认可,但可以“实验室制订的方法”形式申请认可。

3.3.14 认可活动依据的标准不应申请认可。 3.3.15 抽样、取样、采样标准不应申请认可。 限制围

3.4.1 “限制围”应明确填写不能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全项检测时对检测产品、检测项目参数、量程围以及检测方法等方面的限制容。如,高低温试验中应注明温箱的温度

围;三聚氰胺检测标准中规定了三种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液相色谱-质谱、气相色谱-质谱),实验室如不具备相应能力应在限制围中明确;申请标准认可时,实验室如不能做三相产品应在限制围中明确。

当标准中未明确规定测量围时,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配置及其溯源情况明确量程围。 说明

3.5.1 用可移动设施、租用设备或其它需说明的情况,应填写在“说明”栏。 3.5.2 为保证检测项目或系列标准表述的完整性,少量在其他场所开展检测活动的项目可以不用单独填写能力附表,但这些项目的检测地点需在说明栏中予以明确。如:

序 检测 号 对象 项目参数 序号 信息技术设备 名称 电源端子传导骚扰 辐射骚扰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不能测电信终端设备。 领域代码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限制 围 说明 辐射骚扰试验在地点开展。 3.5.3 非标准方法、实验室制定的方法、特定委托方使用的方法等情况需要注明。

校准实验室能力围表述的主要原则 测量仪器名称

“测量仪器名称”指被校准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等的名称。 4.1.2 校准对象不应超出校准方法规定的适用围。

测量仪器名称原则上应与所依据的校准方法(校准规、检定规程等)的名称中的仪器名称一致,或使用被测仪器的通用名称。如校准方法为 扭矩扳子检定仪检定规程,测量仪器名称不应使用“扭矩扳手”。

除非校准方法适用于多种测量仪器,但实验室仅申请认可其中某一种特定仪器。如校准方法为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规程,测量仪器名称为“型热电偶”,则表明只申请认可使用该方法校准型热电偶。

4.1.3 当校准所依据的校准方法覆盖多种测量仪器并且校准参量不同时,应按照不同测量仪器分别填写,如 《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及电阻表检定规程》中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及电阻表虽依据同一规程,但分别是四种测量仪器,应分为个测量仪器(认可项目)填写。当某多功能测量仪器包含了上述种测量功能,对该仪器无专门的校准方法时,依据对其的校准无需作为新的项目另行申请认可。

校准参量

4.2.1 通常情况下,“校准参量”应填写测量仪器计量特性中具有示值特性且能给出测量不确定度的校准参量,该参量应能直接测量或通过附加计算得到。

4.2.2 校准参量应填写具体参量名称,如长度、角度、粗糙度、直流电压、阻抗、衰减、直流功率、交流功率、透射比、流量、浓度、密度、温度、相对湿度、力值、压力、硬度、时间、频率、容量、转速、质量、亮度、活度、剂量等。

校准参量不应填写“示值”、“示值误差”、“基本误差”、“准确度”、“重复性”、“刻度值”、“外观检查”、“试验项目”等。

4.2.3 校准参量应与测量围、扩展不确定度一一对应,且量纲一致。系数、比率等无量纲的量除外。

4.2.4 当测量仪器的多个校准参量属于同一量纲,但表征的计量特性不同,使用的计量标准也不同时,应分别填写。如示波器的水平偏转系数和脉冲瞬态响应,主要校准参量均为时间,但表征不同的计量特性,使用的标准仪器也不同,应分别填写。

校准方法代号(含年号)、名称

4.3.1 应按校准方法代号、年号、校准方法名称的顺序填写。非标方法应包含版本号。 4.3.2 校准方法的名称应填写完整,不应省略“校准规”、“检定规程”等,校准方法应现行有效。

4.3.3 检测标准及方法原则上不应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但当相关检测标准中有独立附录、章节作为相关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时,实验室应进行完整、有效的方法确认,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可作为该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申请认可。如依据“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阻尼振荡磁场抗扰度试验 附录 感应线圈校准方法”校准“阻尼振荡磁场抗扰度试验用感应线圈”。

但检测标准中相关容仅包含对相关测量设备的技术要求(含计量特性的要求),不能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

4.3.4 当校准方法仅引用校准规或检定规程中的附录时,在校准方法名称后应注明其对应的附录编号和名称。如:依据“热电偶用补偿导线- 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规程 附录 热电偶用补偿导线的检定方法”校准“热电偶用补偿导线”。 测量围

4.4.1 “测量围”应填写被校仪器可溯源的围,当被校对象的测量围的上限、下限依据校准方法应溯源而未溯源,或因不能证明满足溯源要求时,应缩小测量围,按实际溯源围认可。

4.4.2 通常情况下,测量围的单位应采用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不应使用作废的单位和符号。当特定客户或特殊测量仪器的原因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时,应同时注明其对应的法定计量单位的测量围。

4.4.3 测量围为校准参量对应的量值围和其单位符号。测量围可以是固定的单一值或

一系列值,以及一个围。其填写应符合 、的要求。如砝码的测量围形式可表述为(~),而非~ ; ~ 而非(10m~)。

4.4.4 多参数(多功能)的仪器设备应按每个参数(功能)分别给出测量围。 4.4.5 当测量围有限制条件或辅助参数时,测量围应包含该条件或辅助参数。如,流量:(~),(水介质);交流电压:~,(~);光功率:~,(~)。 4.4.6 测量围应与校准参量和不确定度一一对应且量纲一致。系数、比率等无量纲的量除外。

扩展不确定度(校准和测量能力,)

扩展不确定度(校准和测量能力,)的表示方式应符合第条的规定。

相对扩展不确定度应用表示,已便于与绝对值表示的扩展不确定度区分。当包含因子≠时,应注明包含因子值。

4.5.3 扩展不确定度原则上不应优于或等于溯源机构的测量不确定度。 4.5.4 多个校准参量时,应对应每一个参量分别给出扩展不确定度。 4.5.5 扩展不确定度的表述应符合《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的要求。

限制说明

4.6.1 当所依据的校准方法(校准规、检定规程等)中主要参量不能进行校准时,该项目不予认可;对校准参量有影响的部分辅助参量不具备能力时,应在此栏做限制说明,如拉力试验机,不能校准同轴度。

4.6.2 当对被校对象的校准能力不完整,或限于某一特定类别、测量原理或方法、介质时,应在限制说明栏注明。如速度式流量计,只做水介质。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序号检测对象空气和废气项目参数序号名称硫化氢领域代码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局年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3.1.11()限制说围明3.3.8当国家标准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时,如实验室需依据国际标准开展检测,则相应的国际标准也应申请认可。序号检测对象滚筒式干衣机项目参数序号领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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