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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税制模式比较及我国的税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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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税制模式比较及我国的税制选择

作者:刘璐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6年第20期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逐步加快,贫富差距及个人收入情况都被列入重要国情当中。我国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0.40警戒线,达到了0.47,城乡收入相差18倍。由此说明,我国现在的贫富差距呈现两极化态势,并且这种状况越来越严重。所以,中央政府科学地调节收入分配,减缓贫富差距是保证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当务之急。个人所得税作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重要税种之一,承担着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职能。从世界各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制可以划分为三种模式:分类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实行得较早,后被部分国家演进为综合所得税制。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已经不多,大多是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征管制度不大健全的国家。而经济发达、征管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则多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分配调节;税制选择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0-0145-02 一、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分析

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一)分类所得税制

就是把个人所得的不同来源进行分类,比如,将个人所得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营业利润所得、股息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等若干类。每类都规定了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于不同的税率。这样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对不同劳务报酬所得情况的人群进行分类,按照实际情况征收税务额度,实现公平分配的原则。其次,可以采取源泉一次征收的方法来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从而节约稽征费用。但是,分类所得税制也有一定的缺点,那就是分类征税的范围有限,对连续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单项所得征收力度大,而对某些项目却不采用累进税率。这种做法很难体现公平的纳税原则。所以,现今只有发展比较落后的国家还在继续使用这种税制模式。

(二)综合所得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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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对个人全年各项不同来源的所得税课征进行综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对个人全年各项所得总额减除各种法定的宽免额和扣减额,最后将剩下的所得部分按照统一的累进税率进行课征。在这种课征模式下,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个税率计算纳税,将个人全年各种所得总额扣除各项法定的减免额后的部分,按照统一税率征收。

1.这种征税模式的优点是,从税收的经济效率角度看来,综合所得税制对家庭或个人的全部收入进行加总后计税,这样就使得每一种所得的边际税率相等,同时等于总的边际税率,而每一种平均税率也等于总的平均税率。所以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在经济效率上具有税收中性,更符合经济效率原则,能按照个人实际的缴税能力量能课税,并且税基较宽,有利于组织的财政收入。

2.综合所得税制的缺点主要是在税收的公平原则上不能体现国家对不同行为的鼓励和约束作用。首先,综合征收后各种来源的所得所承担的税率是相等的,这就很容易造成个别民众只考虑收入大小而不考虑收入的来源问题,而且国家对这一行为的约束能力还不能兼备。其次,该模式课征手续较烦琐,征收管理难度也较大,必须兼备健全的征管体系和运用现代化的征收手段和健全的法律保障。在缴税方式上,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有可能出现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产生偷税漏税的现象。综合所得税不考虑收入的来源,只对全部收入进行课征,比如,劳动收入者和资本收入者在收入总额上同时具备该税制条件,但是在收入情况上劳动者与资本收入者的劳动所得难易程度有所不同,按照统一标准征收,就有可能更加拉大贫富差距,使得穷人更穷。

(三)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该税制是将以上两种个人所得税课征制度的优点相互兼容而实行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将个人的总所得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两部分,对劳动所得使用累进税率,对资本所得使用比例税率。将劳动所得的累进税率和对资本所得的比例税率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综合税制和分类所得税制的缺陷。例如,甲乙两人收入相同,但是甲是劳务所得,乙是资本所得。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下,不仅对工资情况进行核查,还要将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养老等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核查,最后根据各自的比例进行课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缩小贫富差距,减少偷漏税情况加强税收监控能力,也可以起到对国家社保制度的补充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综合课税模式与分类税制模式的比较 (一)在税收公平的角度上两者的比较

1.首先,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下,应税项目分别归属于不同类别并采用不同的计征方法,不再对纳税人的所得总额进行综合考量。在收入所得差不多相同的情况下,根据分类所得税制进行课征,就出现了不同的税收数额,这也就影响了纳税人的税收横向公平原则。其次,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下,高收入者高税负、低收入者少税负未能实现,其在实行的早期就将现行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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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11项应税所得项目纳入课征模式,但是随着经济发展,人们获得报酬的手段很多,规模也逐步扩大,现有的收入项目不能满足现今个人收入的种类归纳。有些收入在归类课征项目时不够明确,造成“高收入,低税负”的现象。对于该模式的突出缺点,大多数国家对部分收入项目都采用累进税率计税,来增进税收的公平程度,但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平原则下分类课征模式的弊端。

2.综合课税模式在公平角度上体现得较为充分。该模式对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总额进行综合计征,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和实际负担水平,最大程度地实现了横向公平。相比较分类课税模式,综合课税模式更能体现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其次,全额综合计税采用的是累进税率方法,这也发挥了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二)在税收效率的角度上两者的比较

1.分类课税模式一般由纳税人在付款时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须再考量纳税人应税所得综合计征问题。相对于综合课税模式,分类课税模式的税收征纳成本较低。但由于分类课税不同应税项目计征方法的不同,容易造成纳税人逃税、避税行为的发生,所以,分类课税模式需要加大征管成本的投入。

2.分类课税模式和综合课税模式在征税之前都需要确认纳税人各项应税所得。分类课税模式对各类别应税所得都按照比例税率进行计税;而综合课税模式则是将各项应税所得汇总后按累进税率进行计税。这两种计税方式主要区别于税率的选择,所以,从税率的角度,分类和综合模式相差并不大。

综上所述,综合课税模式和分类课税模式相比较,综合课税模式对促进税收公平较为突出,对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也有缓释作用。但是综合课税模式的实施条件较分类课税模式要高很多。而从税率角度上看,两者的差距并不是很大。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选择分析

在我国公民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发展的今天,注重税收负担公平将是国家平衡贫富差距、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条件。鉴于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中分类课税模式和综合课税模式的多种特点比较,综合模式较分类模式更能凸显公平纳税的原则。但是,综合模式实施条件较为复杂,征管方法也较难。综合所得税制对税收征管能力和个人纳税意识的要求相当高。由于我国现今的经济水平、人文素质和监管水平仍在发展中阶段,税收征管制度还远达不到综合课征模式的要求。分类课税模式虽然条件较简单,但这种课税模式成本高,横向公平原则较差。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者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极少数国家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但完全放弃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也是不现实的,这样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造成税收流失。所以,单纯实行综合或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不适合中国目前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形势。但是从长远来看,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未来发展趋势。那么,从分类所得课税制向综合所得课税制转变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在短期内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进行过渡,通

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税制模式比较及我国的税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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