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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有关规定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
(四)配备渔业船舶安全设施和渔业作业防护用品; (五)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船舶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经营业主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措施: (一)出航前,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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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出航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保证船位监控仪处于开机状态,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三)执行安全值制度和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各项规则,做好航行日志的记录工作;
(四)遇有大风时,应当及时组织渔业船舶靠岸; (五)督促船员在作业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渔船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时,有权拒绝上船作业;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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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服从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参加事故抢救和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发出求救信号,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当地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报告。
七、违反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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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业法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是指本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局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
十、配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水域内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要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十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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