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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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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令第5号 【失效依据】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0.02.03 【实施日期】1990.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 (民航局令第5号 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通信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地面业务通信 第二节 场内移动通信 第三节 有线电话通信 第四节 地空通信 第五节 航务管理通信 1 / 9

第六节 对空广播

第七节 机要通信

第八节 正常飞行的通信保障 第三章 导航和雷达保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机场导航、航路导航、监视雷达 第二节 导航雷达设备的设置和使用 第三节 正常飞行的导航雷达保障

第四章 专机和特殊情况下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保障 第一节 专机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保障 第二节 特殊情况下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保障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六章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七章 业务技术培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的基本依据。民用航空各级领导、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的全体人员和使用通信导航雷达设施的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条 通信导航雷达工作是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主动配合,密切协作,迅速、准确、可靠地为民用航空提供通信导航和雷达服务。

第三条 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的基本任务: 2 / 9

(一)规划并组织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的建设。 (二)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地面之间、地空之间的通信保障。 (三)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和雷达保障。

(四)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设备的管理、运行和维修。 (五)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人员的在职业务训练。 第四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划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建设,制定统一的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章制度,规定通信导航和雷达台站人员定额和技术标准,编制全国的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资料。

(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组织本地区的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建设,制定本地区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补充规定,编制和管理本地区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技术资料。

(三)各级航务管理中心(站)负责具体实施本中心(站)的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的建设、运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五条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是管理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技术业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航务管理中心(站)和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是日常运行部门,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的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根据民航局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对他们实行技术业务管理。

第六条 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各级领导应当经常深入基层进行技术业务指导,以身作则并教育所属人员树立优良的职业道德和严格的工作作风,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爱护仪器设备,刻苦 3 / 9

钻研业务技术,尽心尽力地为保障飞行安全服务。

第二章 通信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民用航空通信分为地面通信和地空通信。

地面、地空通信网络,应当根据航线、机场的分布,空中交通管制、生产和行政工作的需要,结合现有的通信手段,采用先进的通信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 民用航空国际通信电路和全国性的地面通信网络、地空通信网络,由民航局统一规划,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航务管理中心(站)分别组织实施。地区性的,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负责拟定,报民航局批准后,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航务管理中心(站)分别组织实施。

通用航空专业地面、地空通信电路的设置,由通用航空公司提出申请,有关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拟定保障计划,报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民航局备案。

地方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地空通信电路,由各该单位拟定设置计划,报地区管理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通信电路的设置

航路导航台站的地面通信电路,根据需要设置。

一般航线机场设置塔台、高频航线地空台和地面业务通信电路,并根据需要设置起飞线塔台。

主要机场设置塔台、起飞线塔台、高频航线地空台、甚高频紧急通信地空台、地面业务通信电路和管制移交通信电路。

担负中低空空中交通管制任务的机场,增设甚高频航线地空台。

担负高空空中交通管制任务的机场,增设甚高频航线地空台和高频高空地空台。 4 / 9

担负国际航线空中交通管制任务的机场,增设甚高频航线地空台和高频国际地空台,并视情况设国际地面业务通信电路。

飞行繁忙的机场,可根据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设置进近管制台和(或)地面管制台。

按气象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要求和规划,设置高频或甚高频对空广播台。 为满足航空公司航务管理要求,可根据航空公司的申请,分别设置高频或甚高频航务管理通信地空台。

第十条 民用航空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根据民用航空通信网络的安排,督促检查所辖地区内的民用航空通信台站和使用民航通信设备、电路的单位,认真执行各种通信规定。设置和使用民用航空通信设备、电路的单位,应当接受检查。

第一节 地面业务通信

第十一条 地面业务通信是各民用航空地面台之间传递飞行动态、航行情报、气象、运输生产以及其他各种保证安全生产的电报、电话和数据信息的通信。

地面业务通信网络由连接民航局、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机场、航务管理中心(站)、航空公司、通信导航台站之间和国际间的通信电路组成。

地面业务通信网络包含: (一)国际通信电路

中国民航局与外国民航局通信中心之间建立传递国际间规定种类的航空电报的航空固定业务通信电路。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电报经由《国际航空电信协会》通信电路传递。

(二)国内通信电路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中心(站)、航空公司、机场、通信导航台站之间,建立传递民用航空各类电报和数据信息的电路。国内通信电路,以有线电工作方式 5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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