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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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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

摘要:本文要紧介绍了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标准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增强财务治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形,制定的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标准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增强财务治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形,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场圃。

第三条 场圃是国家培育丛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依照企业经营治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场圃及其所属各单位都要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治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能够依照本地实际情形,对场圃实行不同形式的财务治理。具体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信。

第五条 场圃应发扬自食其力、节约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方针,在尽力增加丛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技术、人力、设备的优势,挖掘潜力,因地制宜地进展种植、养殖、搜集、加工、开矿、建筑、运输、商业、旅行、效劳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增加场圃收入,扩大积存,不断提高自我进展能力。

第六条 场圃的成立、迁移、归并、分立、撤销和其他变更事项,应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撤销、归并的场圃,可参照《企业财务通那么》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七条 场圃应当做立健全财务治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同意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场圃应当依照“统一领导、分级治理”的原那么,成立与治理体制相应的内部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体制。

场圃的分场及场办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能够在场部的统一领导下,单独核算盈亏。经场部批准,可与外单位联营、合伙、租赁经营等;可在银行单独开户,对外办理结算业务。

第九条 场圃应当做好财务治理的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得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及时修订各项定额;平常应不按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关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场圃要增强对林木资产的核算和治理,按期进行丛林资源清查。

第十条 场圃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治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打算、操纵、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处圃的各项资产。

第十一条 场圃的丛林资源等一切财产属于国家及其他投资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不得向场圃摊派资金和劳务。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 场圃必需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依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场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能够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场圃投资。 场圃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投资者未依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场圃或其他投资者能够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场圃筹集的资本金必需聘请中国注册师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由场圃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十三条 场圃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同意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能够依照规定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 场圃筹集的资本金,场圃依法享有经营权,在场圃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法规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依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场圃利润和分担经营风险及亏损。 第十五条 场圃应慢慢成立林木资产核算和林木资本制度。场圃拥有的现存人工林和天然林应按实际本钱水平估价入帐,形成林木资本。显现多种林权情形时,按林权划分不同所有者的权益。此项资本应单独反映,以便单独处置。 国家或其他所有者出资新增加的林木资产应当增加林木资本;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林木资产损失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能够减少林木资本。有关林木资产的估价入帐和林木资本增减变更的具体处置方法,另作规定。 在现有林木未入帐前,场圃可只核算1995年以后的新增的人工林资产,并相应增加林木资本,待全数林木资产入帐时,再作调整。

第十六条 育林基金是场圃培育丛林资源的重要资金来源。要依照现行规定筹集、利用和治理。

第十七条 实行林木资产核算并核定林木资本后,采伐林木的实际本钱应转入木材本钱取得补偿,并用回收的资金继续更新造林,以保留和扩大丛林资源,达到资本保值和增值的目的,因此,依照现行规定提取和征收的育林基金数中,应扣除这部份资金的回收数,以避免重复。育林基金转增林木资本时,也只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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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摘要:本文要紧介绍了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标准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增强财务治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形,制定的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标准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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