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探究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探究

作者:王琴

来源:《西部论丛》2024年第19期

摘 要:自2015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逐渐稳步发展。但在实践之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原告主体单一、受案范围狭窄及诉讼成本的承担不合理等扼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原告主体 受案范围 诉讼成本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活的追求不仅局限于物质,还要追求良好的生活环境,随之环境侵权问题愈来愈受到广泛关注。行政主体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同时公权力也存在执法理性有限、执法能力参差不齐、权力配置不合理等弊端。有的片面追求政绩而对环境侵害行为保持沉默, 甚至做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成为环境侵权人的保护伞。凡此种种情形急需一种外部力量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自2015年最高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以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逐渐常态化发展。但就几年的试点工作来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取得很大的成就,但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一)原告主体单一

2024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明确检察机关具有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唯一原告主体地位。检察机关单一的原告主体地位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如:1、导致受案范围狭窄:确认检察机关作为唯一的起诉主体基本排除了社会团体、公民收集相关相关证据、提起诉讼的可能。2、检察机关出现消极诉讼的情况:“把权力监督机制的启动权赋予公民以及社会团体比赋予那些手握权力而无关自身痛痒的专门机关将更有实效。”[1]因环境问题与社会团体及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其对于诉讼的积极性和关注度将远大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来源也多来源于社会团体及人民群众的举报,其自发的检察而提起的诉讼因系自上而下的检察活动,在时间上具有延滞性。 (二)受案范围狭窄

现有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则体系,从立法论角度观之,仅粗略规定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未作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集中于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为。现司法实践中还未出现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实例。但是就理论和实践之中,抽象行政行为的危害远高于具体行政行为。部分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制定了部分会对环境产生破坏的经济发展规划,此类的抽象行政行为作为指导文件会对社会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活动起指导作为,对环境的危害性更加严重。 (三)诉讼成本负担不合理

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成本中,应义包涵:调查取证期间的费用,相关鉴定费、诉讼费等。根据现有的实践中,诉讼成本都有检察院独自承担。虽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专门机关,在费用上有一定的优势,但是仅由检察院承担是有失公允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机关诉讼活动的积极性。

二、完善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措施

(一)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的多元化的原告主体

1、完善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的行使方式。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现行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原告主体在专业性、诉讼经验上有着不可置疑的优势,所以首先需察机关中设立专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部门,部门中的人员必须定时的到基层去了解相关的环境情况和了解人民民意。(2)监察委员会在调查政府公务人员的工作中发现像骨干人员存在不恰当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应立刻交予检察机关进入调查及后期的起诉活动。 2、有条件地赋予环境社会团体和公民原告资格

因环境问题与社会团体及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其对于诉讼的积极性和关注度将远大于检察机关。将原告资格赋予环境社会团体和公民,可以解决检察机关作为单一主体提起诉讼的滞后性。但为防止“滥诉”和浪费司法资源和国家财产的现象发生,我们必须对社会团体和公民的原告主体地位附带条件。对于社会团体,团体的设立宗旨、成立时间、活动领域及决策形式等多方面作出相应的限制。如: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社会团体须是成立5年以上的且为公益性、无不良记录的社会团体。对于公民要求其是此次环境事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排除了间接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 (二)扩大受案范围

选择定概括式规定或者肯定列举式规定或者否定式列举的方式,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明确界定,[2]并适当的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三)建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建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用于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體起诉,其主要承担原告主体的诉讼成本,但其资金的审批须有严格的条件,以防国家财产的滥用和浪费。其资金来源考虑两方面:国家专项拨款和社会募捐。

与过去一味追求经济高速发展不同, 现社会强调“绿色发展”理念,要求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社会生存环境,要做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保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 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资源等方面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但在具体的实践之中,存在相关机关不积极或正确作为的现象,没有扮演好其环境保护者的角色。因此需要启动监督机制和司法机制制约系公正机关行为。自2015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开展以来,我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不停地出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中逐渐发展。因此我们要此时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发挥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最大作用力。 参考文献

[1] 林莉红、马立群:《作为客观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法学研究》, 2011年第4期

[2] 刘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之实践考察与体系展开[J].政法论丛,2017(04):50-59.

作者简介: 王琴 ;性别-女, 出生年(1997-6-15),籍贯到市(四川省南部县)民族(汉) 学历(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环境公益诉讼)

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探究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探究作者:王琴来源:《西部论丛》2024年第19期摘要:自2015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逐渐稳步发展。但在实践之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原告主体单一、受案范围狭窄及诉讼成本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5lusx4ot6t5gf8x599ez10e609m8f001bd7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