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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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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伤亡人数仅次于公安,处理结果远逊于公安。这种情况导致许多由工商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都因执法手段所限而无法到位,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一部《商业银行法》使工商机关查询、冻结、划拔违法行为人银行存款的执法权成为昨日黄花(即使在有这些执法权时,银行也不好好配合),另外可以行使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法规也少得可怜。

在执法实践中,调查取证是第一难,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及邮电、铁路、银行、医院等部门不配合工商调查,是因为工商没有传唤(对人)权,对其没有约束力。取证定案后,处理决定的执行是第二难,因为工商部门少有可变卖的物资,也没有暂扣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路径又不太顺畅,效果也不甚理想。即使有扣押权的法规,在执行中也不易到位。如不构成犯罪的假冒伪劣商品案,因假劣商品的价值低,有的又不能变卖,只能销毁,依靠工商部门自己执行根本无法重伤违法者利益,甚至有时为了取得罚没收入而将假劣商品退还当事人,为了使处罚决定得到执行,不得不与当事人讨价还价等情况也偶有发生。行使扣押权在愚昧的法盲、半法盲面前往往也显得苍白无力,当事人煽动一些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人或不明真相的人,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抢夺违法物资,暴力抗拒执法,而工商局又没有拘留权。事后,他们的抗法行为也往往因种种原因难以依法处置到位。在一些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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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致使执法活动难以进行、暴力抗拒执行公务的事件中,这些违法人、犯罪嫌疑人甚至以抗法为荣,对他们的处理往往因为其身份不明,丧失战机而更难以处理到位。

“不能执行的法比没有法的危害性更大”,[2]罗干同志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这个问题。我们工商行政执法也无从下嘴,这都严重影响了工商权威和国家法律尊严,造成工商机关有法不能依、有法不能执、行政不作为、责权不对应的尴尬局面。

(四)、权力制衡机制尚不完善

违法行为的发生多种多样,工商行政执法点多面广,查处违法违章工作是家常便饭。但案情发现多集中在一些基层执法人员手中,瞒案不报、私下处理、敲诈勒索现象也夹杂其中,数量虽少,影响却大。虽然目前我们的办案工作采用了调查、核审、审批三权分离的方式,但仍有部分案件象大家形象地比喻那样水流在第一关(发案阶段)就已干涸,后边的监督机制只能是形同虚设;定案时,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及家属频繁接触也容易对执法公正产生影响。这里的根本问题就是权力缺乏监督,纪检监察机构对办案过程的监督缺乏具体规定。缺乏监督的权力容易膨胀,但监督太过则会导致萎缩—国家的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实施,市场经济秩序不能正常良性运行,工商机关失职渎职,致使职能弱化,建立有权威的市场执法机构成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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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能交叉不利于执法

按现行体制,对市场有执法权的要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防疫部门。这些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现象较为严重,而且它们的执法手段都无法满足其职责需要,势必导致有利抢上前,无利退后边的推诿扯皮现象。职能交叉、政出多门、权力之争有时会造成企业无所适从、负担沉重,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驰名商标后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原产地名称一例看就应属权力之争的表现。规范市场秩序的规范本身就不规范,很难使市场走向规范,很难准备充分地迎接加入世贸的挑战。

(六)、事前事中监督效果不佳

由于我国现在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法律、法规建设没有成熟的模式,也是在摸索前进,多数情况下滞后,有个别太超前。以致于一些想管的事可能无法可依,有法可依的可能不能管,造成执法机关和群众无所适从而严重影响执法权威。以认定工商部门公路“三乱”为例,工商部门负有对营运车辆进行登记、监管的职责,营运车辆属流动性质,不在路上找车的监管难度很大,有关公路“三乱”文件规定工商机关上路即为“三乱”,并把公路的外延扩大到公路边停车场、商店、加油站,使工商监管营运车辆的力度大打折扣。在目前的体制转换时期地方保护等有碍公正执法的因素仍然存在,工商行政执法手段不足,又不能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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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许多接举报的违法行为都不能查处,除执法权威受损外,似乎还有失职渎职之嫌。

(七)、腐败,为行政执法设立障碍,削弱了行政执法力量。

少数党政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甚至从事违法活动,阻碍行政执法,削弱行政执法力量。表现为:

1、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从事违法活动,阻碍行政执法。为小团体和个人利益,

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官商勾结,直接或间接指使亲属从事或参与非法活动,强买强卖,横行乡里,独霸一方。如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少数公务人员直接从事或指使亲属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者隐瞒违法行为,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通风报信,让其逃避检查,为其开脱罪责,甚至指使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者暴力抵抗行政执法,导致一些地方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现象不能有效遏制。

2、用人腐败,相对削弱了行政执法力量。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有些人的眼睛盯上了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执法是“权利”,穿制服是“威风”,有些人用不正当手段进入行政执法部门,这一部分“庸才”,没有革命的事业心、进取心和社会责任感,缺乏必要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把执法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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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当成了“黄金屋”,沉醉在了灯红酒绿之中,这些人为“权”办案,为“钱” 办案,执法粗暴,以言代法,以罚代刑,不懂什么是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导致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些人在行政执法岗位的存在,相对削弱行政执法力量,严重损害了国家行政执法的形象。

(八)、整体行政执法队伍不能适应当前行政执法的需要。

随着信息化水平的高速发展,计算机的广泛运用等,社会的各方面都增加了科技含量,不法分子更加狡诈,如网络传销、股权传销、连锁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特别是我国加入WTO,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等新经济形态,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行政执法中很多干部的知识结构、相应素质都跟不上时代发展要求,适用法律、运用法律水平低,打击违法力度不够。

再加上我们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展览教育、培训等活动跟不上、经营者的素质尚未有效提高、守法经营意识不够,自我管理能力差。我们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能充分树立权威,没有威慑力,通过日常业务来监督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发现并控制危害扩大的事中监督及事前防范监督都难以奏效。

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旧的行政体制执法理念已不能适应当今的要求,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依法行政问题,尚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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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员伤亡人数仅次于公安,处理结果远逊于公安。这种情况导致许多由工商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都因执法手段所限而无法到位,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一部《商业银行法》使工商机关查询、冻结、划拔违法行为人银行存款的执法权成为昨日黄花(即使在有这些执法权时,银行也不好好配合),另外可以行使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法规也少得可怜。在执法实践中,调查取证是第一难,当事人拒绝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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