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工资:(本地区)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 75%;
提成工资:是指销售人员完成公司销售计划后按公司确定的比例提成; 津贴:公司将对新老产品的销售员给予不同的津贴(津贴根据产品的推广难度确定,新老产品津贴比例确 定为3 : 1,基数由公司确定)。
②研发部人员工资构成: 市场工资:(本行业)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 80%。 提成工资:以产品销售额为基础按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采取递增方式计提, 后每6个月递减1个点。最终控制在 0.5 %o。
(5)以上三部门负责人不参与内部分配,公司对其采取年金分配方式。 3.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1) 市场工资不能准确了解,定位不准。方案不能得到广大职工的理解和认可,可采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 的办法确定。 (2) 研发部、市场部、销售部可能就薪酬水平问题相互扯皮,处理不好将事与愿违,破坏内部的合力, 这样就会给企业造成极大损失。对策:加强各部门的相互沟通,工资方案设计要灵活、可控,以便根据情况随 时调整。
(3) 改革后,销售人员间的工资差距拉大,部分工资低的销售人员更喜欢以前“大锅饭”形式的工资, 会排斥新的工资形式。首先,应对这类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改变他们的观念,使其接受新的工资形式;其次, 为销售业绩高的员工与销售业绩低的员工提供交流平台,让他们交流经验,共同提高;最后,裁减培训后仍无 法适应新工资形式的员工。
1?6月为销售额的8%。,以
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一、简答题
1 . 为防止和制止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歧视,在管理中应注意哪些要点? 参考答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重点监察劳动者派遣机构的资格条件、设立程序和合同体系。 2.请简述工资指导线的作用。 参考答案: 工资指导线的作用主要为: 第一,为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水平提供依据,有利于企业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第二,引导企业自觉控制人工成本水平。
第三,完善国家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企分开” 3.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是什么 ?
参考答案: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雇员)代表与企业(或雇主)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 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4.请简述劳动争议内容具有的特殊性。 参考答案: 劳动争议内容具有的特殊性体现在:
第一,劳动争议的标的是劳动权利义务。 第二,劳动争议所指向的权利义务依法确定。 第三,劳动争议是因实施劳动法而产生的。 第四,以劳动权利义务之外的权利义务为标的的争议都不属于劳动争议。 5.请简述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参考答案: 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和受理、案件仲裁准备、开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文书的送达。 二、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 1 陈某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了 1998—2007 年为期 9 年的劳动合同。 2001 年受用人单位委派带薪脱产学习
未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与陈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陈某为公司服务 10 年,如提前解约需支付约定的赔偿金。
1 年。
2003 年 2 月合资公司 2003 年、 2005 年,
2002 年原用人单位与外方合资成立合资公司,同年 7 月陈某被安排到合资公司工作并与合资公司签订聘任 协议。集团公司
。
合资公司先后两次出资派陈某出境学习考察。 2005 年 11 月,陈某离开合资公司到一家与合资公司有竞争关 系的同业企业谋职。 2006 年 3 月,集团公司和合资公司均以陈某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出要求其赔偿培训费 等的主张。
问题:
(1) 陈某在离职时劳动关系在集团公司还是在合资公司 ?
(2) 集团公司和合资公司要求陈某赔偿培训费的主张是否合法 ? 参考答案:
(1)陈某在离职时劳动关系在合资公司。 集团公司在法律上已经与陈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
2002 年 7 月事实上依法解除;
合资公司与陈某签订的聘任协议实质为劳动合同,且合资公司与陈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集团公司要求陈某赔偿培训费的主张不合法,合资公司要求陈某赔偿培训费的主张合法。 集团公司对陈某的两项赔偿请求应当自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 60 日内向陈某主张,集团公司迟至 2006 年 3 月以后才主张权利,早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时效,依法不能支持
?
至于合资公司对陈某的申诉请求,由于双方签订的聘任协议和培训协议都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和协议内容也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 人应当实际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付的所有参观、学习、培训、交通等费用。
案例分析 2
1999年伊某所在的江南财经大学进行体制改革, 伊某的人事关系挂靠在学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自 1999 年 10 月起伊某所在的公司和伊某本人向学校支付款项用于学校向社保代缴伊某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 伊某于 1999 年 9 月 20 日与群星外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雇用伊某为公司副总 经理,每月工资为 17 800 元,雇用期为 1999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2002 年 6 月 30 日,在雇用期内,双方均 可提前 3 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雇用期结束后,伊某仍然在公司上班,但未续签劳动合同。
群星外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群星经贸有限公司。
2003 年 8 月,
2003 年 10 月,群星公司 (乙方)与深圳德尚人才开发中心 ?合资公司可以依据培训协议约定要求陈某支付为其支
( 甲方 ) 签订《劳务合同》 ,该合同附表的人员名单中包括伊某。 2005 年 7 月 25 日,群星公司向伊某发出解 雇书,说明群星公司对伊某的雇用将于 额外经济补偿金。
仲裁及判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群星公司支付伊某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 186 900 元。 群星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区法院,区法院认定群星公司和伊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群星公司无需向伊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伊某不服区法院判决,上述至市中院,市中院主持调解,民事调解书确认群星公司给付伊某经济补偿 金 108 000 元。 问题:
(1) 伊某和群星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2) 伊某提出的赔偿 186 900 元是否合理 ?如果合理,请列出主要计算步骤。 参考答案: (1)伊某和群星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伊某提出的赔偿 186 900 元合理,计算过程如下:
群星公司应支付伊某 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24 600元(17 800 X 7)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62 300元(124 600 -2),共计 186 900 元。
2005年 10月31日解除。群星公司向伊某发放工资至 2005 年10月
31 日,之后伊某离开群星公司。后伊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群星公司支付解除合 同的经济补偿金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