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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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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试运行期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欺瞒)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公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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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政、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规定: (一)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件二):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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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帐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 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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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各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 ,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1: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附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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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费率(%) 算例 工程总概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以下 1.5 1000 1000×1.5%=15

1001-5000 1.2 5000 15+(5000-1000)×1.2%=63 5001-10000 1 10000 6310001-50000 0.8 50000 11350001-100000 0.5 100000 433100001-200000 0.2 200000 683200000以上 0.1 280000 883

+(10000-5000)×1%=113 +(50000-10000)×0.8%=433 +(100000-50000)×0.5%=683 +(200000-100000)×0.2%=883 +(280000-200000)×0.1%=963 10

附2: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表式略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 一、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1.表中各有关项目的设计、概算等指标,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等文件确定的数字填列。实际指标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完成情况填列。

2.表中基建支出各项的实际数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工之日起至达到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

3.表中设计概算批准文号根据实际批准的文件分别填列。

4.表中收尾工程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还遗留的少量尾工,这部分工程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估算,并作说明,完工以后不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1.表中资金来源项下“基建拨款”各项、“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企业债券资金”和资金占用项下“交付使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非经营项目转出投资”等项目,填列项目自开工建设至竣工止的累计数。

2.表中其余各项目填列办理竣工验收吮的结余数。

3.补充资料的“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反映竣工时尚未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数。

4.资金占用总额等于资金来源总额。 三、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表中各栏数字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相应项目的数字汇总填列,并分别与竣工财务决算表中有关数字相符。 四、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本表是用来反映交付使用资产的详细内容。编制时,对各项内容要分类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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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第二十九条:试运行期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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