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冰峰洽谈后,签订了10吨小麦的购销合同。
第二天,即1月6日,杜晔昊独自前往拜访一位亲友。只有我一个人在宾馆,上午我又接到张总的电话,他说他公司现有一批玉米,问我们公司是否需要。前些天我听杜晔昊说起过,我们公司也需要上好玉米。我一个人就立即前去看货,因大众粮油公司的这批玉米质量的确很好,当场我就和张总签订了5吨玉米的购销合同。张总当时也没有验证我是否有公司的关于采购玉米的授权委托书。 并且当天因杜晔昊的手机出了故障,签订合同前我无法和他取得联系,后来由于事物繁忙我也忘了将签订玉米合同的事告诉他。
1月7日上午,我和杜晔昊刚回到武汉,又接到我们公司陈总的电话,他让我们到海南洽谈业务。下午我和杜晔昊便又前往海南出差,未来得及将与吉林大众粮油公司签订两份合同的有关事项向公司作详细说明。购销小麦和玉米的两份合同文书也一直由我保管,未交给公司。
审二:请被告对证人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向证人发问. 被告委托代理人:请问证人,你和你的同事杜晔昊在签订小麦购销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有向吉林市大众粮油公司说明你们的代理权限情况? 证人二:恩我记得有向张冰峰总经理说过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那你们是怎样告诉张总经理的呢?
证人二:就对张总说我们是受公司的委托一同来采购小麦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也就是说你们事先已经告知吉林市大众粮油只是受公司委托来采购小麦的,并且是公司授权于两人共同代理这一事项,对吗? 证人二:恩是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审判长,我没有其他问题了.
审二:下面请原告对证人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向证人发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当事人打电话问你是否需要玉米时,你的回答是需要还是不需要?
证人二:需要,因为我听说我们公司急需要玉米.
原告委托代理人:那你是否向我当事人说明了为什么只是由你一个人去签合同的?
证人二:没有,张总没有问我也就没有说.并且那天在宾馆接到张总的电话是就已经跟他说我同事杜晔昊去访友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你在签订玉米购销合同中完全认为你是有权去签这份合同的吗?
证人二:这个我也不知道,我当时认为玉米质量不错就签了合同. 原告委托代理人:审判长,我们没有其他问题了. 审二:请法警带证人离开法庭.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刚才在法庭主持下,对全部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合议庭亦对部分证据证明效力予以确定.各方是否有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
审判长:原告有没有?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下面进行法
庭辩论.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质证,本合议庭认为,本案的焦点是: 1、原告林市大众粮油公司是否应当知道或者相信委托人陈正有权或是无权采购玉米?
2、玉米购销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案件事实的有无、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审一:现在,先由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言.
原告:我认为玉米购销合同是有效的,被告公司应当履行. 原告代理人:(宣读代理词)
审一:现在,由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言. 被告:原告方应当知道我们公司的职员是无权独立签订玉米购销合同的,因此这份合同是无效的. 被告代理人:(宣读代理词)
审判长: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论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审判长:原告有吗? 原告:(见代理词) 审判长:被告有吗? 被告:(见代理词)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请原告做最后陈述. 原告:请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请被告做最后陈述. 被告:请法庭公正判决. 审判长: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愿意.
审判长: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告:不愿意.
审判长:由于被告不愿意调解,下面进入判决程序.现在休庭,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合议.
书记员:请保持肃静.法警维持秩序.
(休庭5-10分钟后,审判长等回到法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判决结果,全体起立
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玉米购销合同系被告采购员陈正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并且原告也应当已经知道其代理行为系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因此其与原告签订的玉米购销合同无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小麦购销合同是有效合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10吨小麦的货款,由于被告拖欠货款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0吨小
麦的货款15000元,违约金1980元,滞期收货造成的仓储损失费用、滞期利息3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承担336元,被告承担84元。
判决理由将在判决书中予以载明,判决书将于3日内送达各当事人,不服本判决者,可以以在接受本院送达的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本次审判结束,现在闭庭。(敲锤!)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审 判 长 谢 筱 审 判 员 吴利花 审 判 员 颜 怡 书 记 员 王秀平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