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
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6]6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31 【实施日期】2016.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6〕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5号)要求,进一步增强城市防涝能力,修复和涵养城市水生态、水资源,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一)加快完成全区各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重点抓好南宁市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和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玉林、百色等7市海绵城市试点区的建设工作,到2017年在全区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片区和项目,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1 / 2
全区海绵城市建设。
(二)稳步提高城市建成区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率。2016 年底前,全区城市建成区2%以上的面积要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到2018年,全区城市建成区10%以上的面积要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到2020年,全区城市建成区 20%以上的面积要达到将 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到2030年,全区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要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
(三)按期完成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南宁市作为国家试点城市,要在2017年完成试点建设,达到城市内河水系水质得到有效改善、城市雨水管理水平国内领先、城市排水(雨水)防涝能力得到有效提高、城市防洪标准得到有效保障、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体系基本确立的建设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编制规划。各地在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时,应提出低影响开发策略、原则和目标,并将有关控制目标纳入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中,要融入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设计成果,并单设章节进行说明。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排水防涝、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总流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编制专项规划应基于排水主干管的汇水范围进行排水分区的划分,并确定各区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要提出 2016年、2018 年、2020 年建设目标,并不得低于本通知所提出的全区目标。编制详细控制性规划要将所在区域的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分解为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的径流总量控制指标,明确地块建设要求和项目的布局、规模。划定城市蓝线时,要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格局以及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完整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实现水系连通、景观和谐、功能协调。2016年6月底前,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玉林、百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