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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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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沪府发[2018]18号)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8]1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3 【实施日期】2018.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沪府发〔2018〕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32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76号)等的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17项。其中,取消8项,调整9项。现将取消和调整的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 1 / 2

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

出现监管真空。要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力度,深化“减证便民”“证照分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以及当场办结、提前服务、当年落地“三个一批”改革等,严格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努力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为上海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8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9项) <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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