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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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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境内从事鞋类商品的经营者~所出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按照本办法承担“三包”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本办法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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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七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九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 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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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十一条 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十三条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关销售等凭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 3 -

国家对鞋类制品的三包规定

从我们日常工作中的纪录来看,鞋类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占产品类投诉的首位,鞋类制品做为与百姓息息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对于老百姓而言,当您买鞋遇到质量问题的时候,您有哪些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呢,国家对鞋类制品的三包规定又是如何制订的,在我们今天的节目中将详细的向您介绍有关于鞋类制品的三包规定

根据抚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鞋类商品一律实行包修、包换和包退的政策。其中包修、包换、包退的有效期为:动物皮质(纯皮)鞋类为三个月,其它质地鞋类为一个月。有效期的计算以购买鞋类开具的售后凭证为准,不以您穿着的时间为准。

例如我们曾接到过有消费者打来电话,在夏季时买的棉皮鞋,由于属非应季产品,所以价格比较偏宜,但到冬天穿着的时候发生质量问题,向这种投诉我们一般是不予受理的,因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鞋类质保期限,虽然您穿着的时间可能很短,哪怕只有几天时间,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够做为申诉的合理理由。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断帮、断底、皮面脱落、严重脱浆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包退的政策,商家应按原销售价款给予退货。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开胶、开线、掉根等其它质量问题,由商家免费为消费者维修。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制品连续维修两次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给予更换,如果消费者不要求更换或无同款式同价格鞋类制品提供更换的话,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退货时,商家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每日千分之三的折旧费。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消费者对鞋的质地发生质疑,认为其与购买的标称不符合时,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消费者预付,鉴定之后,如确认鞋类制品存在质量问题,此鉴定费由商家承担。同时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或者换货。

例如某些消费者购买鞋类制品时,如商家标明是纯皮质鞋类,而消费者对此持怀疑态度,您就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证明不是纯皮制品的话,您购买的产品就可以进行退货或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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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鞋类制品损坏,消费者认为是质量问题,商家认为是穿着不当造成损坏,而达不成共识时,也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具体的实施方式也可以参照我们刚才介绍的方法。

对于因鞋类制品引起申诉的消费者,要出具有效的购货凭证或发票,同时要求在购货凭证上要标明购买日期、品牌、型号、颜色、质地是否纯皮等信息,并由商家签名或盖章,只有出具有效的购货证明,我们方可受理此投诉。

如果购买时商家对产品的质保期有特殊的规定,需要事先向消费者阐明,并要在购货凭证上详细标明。如消费者接受此协议,则三包售后将以买卖双方事先的约定为准,超过规定期则不予受理。

例如商家对库存货或断码鞋类甩卖时,可能会事先标明这双鞋的质保期是一个月,如果消费者能够接受这个合约的话,商家就要在销售凭证上注明“质保期一个月”的字样,如果此鞋在一个月后出现质量问题,我们将不再受理。

此外,在事先标明有缺陷的商品,或标明有“处理品”字样的商品,消费者在知晓这一情况后购买的商品,如发生质量问题,我们也不予受理。

而对于清理库存销售、降价销售、断码销售或促销等活动销售的商品,商家有权承担与普通商品相同的质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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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福建省境内从事鞋类商品的经营者~所出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按照本办法承担“三包”责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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