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
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5]3号 【发布部门】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06 【实施日期】2015.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6日
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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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和《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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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5]3号【发布部门】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06【实施日期】2015.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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