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经营状况良好,201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 --财务规范,独立核算;
--优先扶持规范运营,具有一定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合作社。
3.龙头企业的条件: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经营业绩良好,2010、2011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2011年末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2010、2011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
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当地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当地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当地农户。
六、不予受理的项目及申报单位
1.白酒生产线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已申报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和其他省级农业专项资金的。
4.已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
5.2009-2011年或2010-2012年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连续扶持(包括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的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
已得到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扶持的,不得申报2013年贷款贴息项目。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类扶持项目。
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单位,连续扶持最长不超过5年(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
七、申报要求
(一)龙头企业财政补助项目仅限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的一类地区的市、县(市)申报,限报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项目各县(市、区)限报3个,设区市及义乌市限报5个。
(二)贷款贴息项目须经各设区市农发办初审后方可上报省农发办(义乌市农发办可直接申报)。
(三)同一项目单位2012年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拟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需说明近两年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之外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未如实说明的,不予立项。
(四)需提供相关材料
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和还款凭证复印件;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单位龙头企业级别认定证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复印件,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农产品收购合同或凭证。申报的复印材料上须由农发办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审核人签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财政补助项目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审计报告为2011年度);龙头企业申报财政补助项目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审计报告为2010、2011年度)。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
的统一格式,并须提供电子版(pdf格式),附件应扫描成彩色图片上报。
项目单位和各地农发办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项目单位将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同时将根据《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对项目县农发办当年工作质量酌情扣分。
(五)申报时间
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时间:各市、县(市、区)农发办于2012年9月20日前向省农发办报送申报材料。
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时间:各市、县(市、区)农发办于2013年1月31日前向省农发办报送申报材料。
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八、其他事项
1.省农发办将根据省以上财政资金规模、开发县工作业绩,按照奖优罚劣、择优立项的原则确定项目和资金安排,同时适当考虑地区平衡。
2.各地要进一步做精做细项目前期工作,避免因前期工作不到位导致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现象。如因前期工作不到位导致项目终止的,该项目单位不得申报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各地要指导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合理申报项目投资额(不含流动资金)以及估算项目效益,一旦立项,编制项目计划时将不予下调申报的自筹资金。
3.各地须将省农发办发布的申报指南进一步向社会公布,并做好
宣传发动工作。对拟向省农发办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上报前必须在当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等有关资料,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
附表:
1.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贷款贴息项目
附表格式
2.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附表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