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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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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一、线索:生活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 二、使用说明

1.笔记主要根据bobo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的体系加老钟的全面等于天下无敌。一份体系建立起来就不要轻易去看别的书,体系混乱大厦必倒。另外,不建议看老钟的其他讲义以及其他课本,因为本讲义已经足够细致,在搞懂之前增加其他负担实在是折磨自己。建议先听bobo的先修班再使用本笔记,且本笔记仅是体系框架,不能代替讲义。

2. 司考的学习就像识人,第一次学大量知识点就像大学第一次班会,会结束了,基本上还是不认识,除了个别有特色的同学能记入脑中。学习也一样,第一次学习完了基本上云里雾里,决大多知识点根本就没学会,学会了也很快忘记。怎么办同样如识人,记住的人要么是见得次数多的要么是有所交际的。拿到学习上来,就是多看几遍书,自然就认识了。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次看之后,如果觉得感觉很好但不用多久就基本全忘,那要看多少次才合适依据你看一般人需要几次能记住。找个你非同寝无特色的同学想想看。你是看了他几次记住他的。其次,看是看不出他的好坏,他的特征。所以需要交际相处,学习中怎么与知识点交流相处那就是做真题,真题做的多了,自然知道知识点的各种正面侧面的特性。所以从上可知,看书的功能主要是知道、记住,做题的功能是把知道、记住的东西转化为拿分能力。故题海派成就司考跟更为科学。看书与真题如何分配时间通常认识记住一个人需要很短的时间,而了解、看透甚至是掌控一个人需要多出很多倍的时间。所以至少得出结论看书时间不能超过做真题时间,即最少要四六开。从很多失败考生哪里得知其失败主要原因是局限于知道知识,但没有得分能力。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考不能一半以上的依赖某老师某机构。结论:音频不可取代自己研习书本,研习书本不得取代真题实战,且均不可逾越46最低限度。

3.本笔记是笔者备考阶段的第一份笔记,万事开头难,笔记的质量不是很高。由于体系已经成型,排版也很难再改,布局安排过于紧凑,所以使用起来可能有些不方便,还请见谅。但经过多次修改与添加,知识点相对比较全。另外,由于排版过于紧凑,有一些手写在字面的小知识点、陷阱未能添加上去。如果同学需要,可以微博私信索要照片。为防止WPS与OFFICE打开文件不一,导致排版混乱,故将文件转化为PDF,有需要WORD的同学也可以向我索要。 三、目录

一、民法总论————1-10 8用益物权:19 7合同消灭:34

1民法概述:2-4 9担保物权:20-22 8合同责任:35

三、债法总论————23-25 2民法主体:5-6 9买卖合同:36

四、侵权责任法———26-28 3民事法律行为:7-8 10租赁合同:37

1侵权总论:26 4代理:9 11其他合同:38

2侵权分论:27-28 5诉讼时效:10 六、家庭婚姻继承法39

五、合同法—————29-35 二、物权——————11-22 七、钱明星关于虚拟财产的论述40

1合同形式与内容:29 1物权概述:11-12

2合同成立:30 2物权变动:13-14

345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取得特殊方式15-16 3合同效力:31 45合同履行与保全:32 6占有:17 6合同相对性与合同转移:33 7不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制度:18 一、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财产行为(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合法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法律后果意定

身份行为(婚姻、收养、遗赠) 非法的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行为: 准民事行为:A意思通告:催告、要约拒绝。 B观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承诺迟到通知 一、民事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取得权利也不失去权利) (引自bobo) 事实行为 先占(没有抛弃!)、添附、建造、创造、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非基于上游权利而取得权利的行为) 法律后果法定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缔约过失行为(伤害权利的行为) 事件:人和动物出生(含剖腹产)、死亡(含安乐死)、海啸地震(不可抗)、时效的经过、罢工集会游行:生死、不可抗、时效、社会异常事件

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1好意施惠: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重大过失才有责)、公交让座、受托购物、火车叫醒。

彩票:合买忘买,买了也中了但是掉了(是好意施惠,无责)--奖金只要未兑就无责;委托店主店主跑了或被人抢了(有责) 好意施惠可以向合同关系、侵权责任转化(举例:请客极力劝酒喝进医院、免费搭车司机过错致乘客伤---关键在于有无过错) 2法外空间:A未构成不可抗的自然现象(下雨等)。B散步、读书、起床、做梦。C宗教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恋爱关系、同学关系。 3婚约:支付彩礼属于赠与合同——三种情况存在返还请求权:1未结婚。2结婚后又离婚未同居。3结婚后又离婚给付方生活困难 4合同界域之外:(德国判例)约定XXOO后吃避孕药;约定不准结婚;约定不准离婚(最为隐私的个人自由领域) 5女友租赁:劳务部分有效,亲密、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部分无效。

1是否有财产内容: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 2是否特定义务主体: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分类: 3是否只有一组权义关系:单一法律关系(1对权义关系),复合法律关系(2对权义关系) 4是否独立存在:主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5是否因违法行为而形成:调整性法律关系(合同)、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否需要公权力保护)

二、民事法律关系

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要素: 2内容: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形成权)。

3客体:物权(物、权利);人身权(人身利益);知识产权(智力成果);债(给付---作为不作为)

1.含义:单方意思表示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2.包括: 常考:追认、撤销、选择(选择之债)、法定抵销权、债务免除、解除、试用的认可权、要约撤回(没有催告)

形成权 3.注意:1.部分形成权不适用除此期间(诉权、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2.债务人撤销权根据最新真题认定为形成权

3. 形成权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例外: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

4.可以明示、默示、推定行驶,是单方民事行为,具有从属性。

1作用分 支配权: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主体客体特定,具有排他性,与绝对权范围相同)

一时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先履行(顺序)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抗辩权 注意:抗辩权不等于否认权(没有借你钱;借你的钱已还) 永久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

请求权: 1内容: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如请求同居,不等于人身受侵害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2注意:A不能说所有的请求权皆因基础权利受侵害而产生,如合同履行请求权。B债权请求权不等于请求权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2权利实现要件是否齐备分:既得权、期待权(白发送黑发对加害人的赡养金请求,所有权保留,条件期限成就前) 3义务主体分:绝对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相对权(债权——涉他合同为他人设立义务让人不履行,他人无责;为他人设立权利他人违约,他人也不能主张权利)。 主权利、从权利(地役权、担保物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

4权利相互地位分 原权、救济权(所有救济权都有请求权,所有请求权不都是救济权——合同履行请求权)

5权利与权利人的关系分:专属权,非专属权(所有人身权都是专属权;专属权不都是人身权、财产权不都是非专属权——国家财产权)

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独立、自由、尊严、平等;具体人格权: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隐私 人身权 身份权:亲权(亲子关系)、配偶权(夫妻关系)、亲属权(亲属关系)——继承关系、宣告死亡失踪、抚养赡养、监护、精神损害赔偿 6权利标的属性分 自物权(所有权——权能:使用、收益、占有、处分)

财产权 物权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不动产】

他物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动产+不动产】

意定之债(单方允诺、合同之债)

债权 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

7.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产生。(×)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因合法行为产生。(√) 8.债的保全的撤销权:只能诉讼(不能仲裁,因为不可能有仲裁协议)。可撤销合同,合同约定仲裁的,可以仲裁。

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自然人享有)

构成要件:①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②加害行为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③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具体人格权

(一)1.生命权:赔偿权利人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近亲属不含叔舅姨伯) 2.健康权:①健康维护权。②劳动能力保持权。保护的自然人生理、心理机能的正常发挥 3.身体权:内容:①身体完整性保持权(sex)。②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须注意:与身体相连,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义眼、心脏起搏器、支架属于身体权的客体。 (二)姓名权、名称权(★★)

1.(1)姓名权(自然人享有)的内容:①姓名决定权。②姓名使用权。③姓名变更权。侵犯姓名权:干涉、盗用、假冒,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构成侵权。 (2)名称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内容:①命名权;②使用权;③变更权;④转让权。 (三)肖像权(★★★)仅限于自然人。注意:肖像具有“面部性”,肖像权的客体为面部整体肖像。面部的部分,若不能反应人的面部特征,不能成为肖像权的客体。

构成要件: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②以营利为目的。新闻报道、政府执行公务、公益活动,不侵犯肖像权。[丑化他人照片侵犯的是名誉权,不是肖像权] (四)名誉权(★★★)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受侵犯的人格权。【说假话侵犯名誉权】 构成要件:(1)侮辱、诽谤的行为(假话)。(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3)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4)社会评价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降低。 (五)、隐私权(★★★)自然人享有【说真话侵犯隐私权】

①窃取、刺探他人隐私(例如偷拍、偷录、窥视、窃取他人隐私)。②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须注意:隐私公开权是一次性的权利。若隐私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披露了隐私,曾经的隐私就不再是隐私,他人进一步传播该信息的,不会再侵犯隐私权。③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例如擅入民宅、侵入他人邮箱)。④妨害他人的私生活安宁(如:监视、监听、跟踪、发送超过容忍限度的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⑤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通信秘密。 (六)、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采用法定主义:①一般人格权;②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③四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④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2.精神损害的排除情形:侵权可违约不可,自然人可法人不可,严重可轻微不可,近亲属可其他人不可,人身可财产不可。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可。 3.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他边缘问题

(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①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②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注意:如果不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所有的近亲属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2)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下列两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①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②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死亡的。

第二章 民事主体

1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见后文)

特征:法人有财产权和有限人格权(名誉、荣誉、名称权);法人的权利能力等于行为能力,始于设立终于注销登记。

2 法人 我国民法:企业法人(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分类: 公法人=等于机关法人≠非企业法人

传统民法: 财团法人(钱的集合)捐赠的寺庙图书馆、基金(不是社会团体法人——删bobo老观点) 私法人 社团法人(人的集合)

权利能力限制:A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不可成为普通合伙人和作为担保人。(国务院批准除外) 民事主体 财产。

B合同超出经验范围有效,但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特许经营的无效。 法人组织:1法定代表人不是法定,而是在法定范围内约定的。(公司法人代表依照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2分公司具有缔约能力诉讼能力,总公司承责。子公司具有缔约能力诉讼能力,子公司独立承责。 法人设立终止:成立前(登记)没有权利能力(发起人是合伙关系);清算期间在清算范围内有民事行为能力,(

1出生时间确定: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其他证言(接生婆):没有身份证 2胎儿遗产份额保留: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相当。(出生存活,归胎儿;出生后死亡,归胎儿继承人;出生死体,原继承人分配)

始于出生 3特殊权利能力(结婚男22,女20)

民事权利能力 1真题认为宣告死亡、宣告无能力不是终止民事权利能力(是中止,抛弃老钟观点) 终于生理死亡 2生理死亡的推定:不能区分死亡顺序时,无继承人先死----长辈先死----同时死亡

3《保险法》受益人放弃、丧失、先投保人死;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是被保人的3自然人 4宣告死亡:A宣告之日死,撤销宣告之日活。B宣告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下文详叙)

C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依自然死亡时间。宣告死亡前的遗嘱不对抗宣告死亡期间的遗嘱

5死者利益: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人身权等利益依然提供保护(近亲属以自己名义诉讼)

完全(≥18、无病): 16-18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赠与获得的经济能力不算)

1, 侵权时不到18,诉讼时18:有经济能力应承责,无经济能力原抚养人责任。2,限制人签的合同在18岁时可以补足瑕疵,从待定转为有效。

民事行为能力 3,侵权时已18应承认责任,无经济收入原抚养人垫付,垫付困难判延期给付。(仅限侵权,对于贷款后不能还贷,没垫付责任)

限制(10≤X<18、16,不能完全辨认):纯获利、相应范围内行为有效。超范围合同行为待定,单方、多方行为无效。(范围:生活关联度,后果预见度,智力理解度)

无 (X<10,完全不能辨认) :纯获利、定型化、小型化有效;合同行为、单方行为无效(监护人追认也无效。)

1当然监护:未成年人—父母(父母离异监护关系、抚养义务、不受影响,诉讼中争夺的是共同生活的权利)法院认可取消监护权利:犯罪、虐待、明显不利。

2协商监护:前提是父母不能做监护人。协商人:A祖父母、外祖父母B成年兄姐(无弟妹)C其他亲友(本人自愿、组织同意)【无顺序】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版) - 图文 

民法一、线索:生活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二、使用说明1.笔记主要根据bobo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的体系加老钟的全面等于天下无敌。一份体系建立起来就不要轻易去看别的书,体系混乱大厦必倒。另外,不建议看老钟的其他讲义以及其他课本,因为本讲义已经足够细致,在搞懂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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