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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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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摘要]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证据问题,有关证据的收集、运用和判断的法律准则就是证据规则。证据规则的确定保证了诉讼的客观、公正和效率。鉴于我国诉讼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权主义过度的现状,笔者就如何改进自身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一些探讨。

[关键词]刑诉;证据;规则

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过程。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既是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又是裁判者为确定裁判所依赖的手段;既是证据形式与证明内容的统一,又是实体要求与程序要求的统一。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出发,可将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概括为:以法定形式表现、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为定案依据的客观事实和材料。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相关性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已经发生并且待证的刑事案件有关联,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合法性指证据的收集主体、对象、方法和程序以及证据的形式和采信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于非法证据的内涵,我国诉讼理论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认识。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狭义说如“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的证据”。对非法证据持否定态度最坚决的莫过于美国,早在1967年就出现了“毒树结毒果理论一凡经由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是”树”,由其中获取资料进而获得的其他证据则为毒树的“果实”。我国刑诉制度对于搜查扣押程序的要求不够严格,侦查机关拥有很大的自由处理权,是否违法很难具体规定。实践中司法人员普通存在的争胜心理使刑事案件频频发生,而这些是与我国依法治国和诉讼民主潮流截然相反的。因此应当加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仅有刑诉法第43条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

二、自白任意性规则

即反对强迫性自我规则,反对不适当的方式取得陈述人自白。有疑问的任意性自白也应排除。出于这一理念,西方国家创设了“沉默权”制度。这与我国标语式的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格格不入的,因此我们应当建立沉默权制度,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这一基本权利,同时完善和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主动认罪的措施,加大对如实全面供述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最后定案时的从宽力度,让同侦查起诉机关合作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得到相应的实惠。

三、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摘要]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证据问题,有关证据的收集、运用和判断的法律准则就是证据规则。证据规则的确定保证了诉讼的客观、公正和效率。鉴于我国诉讼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权主义过度的现状,笔者就如何改进自身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一些探讨。[关键词]刑诉;证据;规则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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