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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案例
案例:1
一、案例名称:酒店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二、案例适用:第四章第三节 “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来源:《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 盖地主编 四、案例内容:
某集团下属的一个酒店是集住宿、饮食、购物和娱乐为一体的服务企业,该酒店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2004年7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客房部收取客房收入80000元;
(2)为某公司提供意见办公用房(每月作价6000元),条件是该公司为酒店提供价值
相当的灯具和装饰画,合同期半年;
(3)集团公司召开会议,租用宾馆会议室、客房5天,租金作价10000元,酒店将其
冲减应上交集团公司的管理费;
(4)餐饮部收取餐饮服务收入60000元,其中附设的外卖点销售烟酒、饮料收入20000
元;
(5)洗衣房为旅客洗衣收费2000元,与客房部内部结算洗床被款10000元; (6)一楼商品部出售百货收入90000元;
(7)二楼供外商合资企业经营游乐项目,合同规定客房按月固定收取收益50000元; (8)代客预定飞机票、火车票手续费收入4000元; (9)收取桑拿浴门票收入30000元; (10)收取舞场门票收入20000元。 请问该酒店应如何进行核算?
五、筹划分析:
(1)如果按规定实行分别核算各项目,则:
第1项收入应按服务业——旅店业5%计算营业税。
第2项收入应视同出租房屋,按服务业——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3项收入不能冲减管理费。其冲减的管理费用应作为企业收入,按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4项餐饮收入应按服务业——饮食业5%计算营业税;外卖点销售的烟酒饮料收入属兼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第5项收入中内部结算价款,应作为应税收入,与洗衣费一并按服务业5%计算营业税。 第6项收入,属于兼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第7项收取的固定收益,实质上是房屋租赁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8项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5%计算营业税。 第9项桑拿浴门票收入,应按服务业5%计算营业税。 第10项舞场门票收入,应按娱乐业20%计算营业税。 该酒店本月应纳营业税为:
80000×5%+6000×6×5%+10000×5%+(60000-20000)×5%+(2000+10000)×5%+50000×5%+4000×5%+30000×5%+20000×20%=17100(元) 应纳增值税为:
(20000+90000)÷(1+4%)×4%=4231(元) 本月营业税与增值税共计21331元。
(2)如果该企业不分别设帐核算,按规定要从高适用税率,则应纳营业税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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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6000×6+10000+60000+2000+10000+900000+50000+4000+30000+20000)×20%=78400元
可见,按照分别核算的方法处理,可以少纳税57069元。
六、相关的税收法规:
涉及的税收法规:(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七、筹划点评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税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纳税热应该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
案例:2
一、案例名称:建筑业的税收筹划
二、案例适用:第四章第三节 “建筑业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来源: 《中国税务报》 四、案例内容:
(1)建设单位A建造一栋商业大楼,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出包给施工企业B,工程总承包价为3000万元,另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A供应,材料价款为21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B应纳营业税额=(3000+2100)×3%=153(万元)。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得企业B缴纳的营业税税负减少?
(2)安装企业B承包制造企业A设备的安装工程,经双方协商,设备由安装企业B提供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400万元(其中安装费60万元)。价款结清后,B企业应纳营业税额=400×3%=12(万元)。B企业应如何节税?
(3)建设单位A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B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C承建了该项工程。A与C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此外,C还支付给B公司25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工程承包公司B应纳营业税额=25×5%=(万元)。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得B的税收负担减轻? 五、筹划分析:
(1)若B企业对该工程进行纳税筹划,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材料由施工企业B自行购买,B企业利用其业务优势以2000万元买到所需同样材料。这样总承包价为5000万元,此时B企业应纳营业税额=5000×3%=150(万元),从而少纳3万元。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而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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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B企业对该安装工程进行纳税筹划,协商好设备由A企业自行采购提供,B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60万元,则A企业应纳营业税额=60×3%=(万元),与筹划前相比,可节税万元。
(3)若B与A直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然后B再把工程转包给C,签订转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00万元。完工后,B向C支付价款400万元。这样承包公司B应纳营业税额=(425-400)×3%=(万元),应纳印花税额=425×%+400×%=(万元),通过签订合同,B工程承包公司节税总额=--=(万元)。 六、相关的税收法规:
涉及的税收法规:(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进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七、筹划点评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之一,其应纳税额是按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缴纳的,而营业税率比较单纯,节税余地不大,但营业额极富弹性,有相当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对于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的企业,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供应纳入施工企业的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虽然使用同样的材料,但由于材料的供应渠道不同,必然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不同。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过高,而施工企业一般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相对便宜,这样就直接降低了计入营业税依据的原材料价值,达到节税目的。
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而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率的差异为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除此之外,我们还能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施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实行合同完成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施工企业收到预付备料款和预收工程价款时不是施工企业营业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