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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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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概述

关于何谓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各界的解释均不相同。本文仅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来加以阐明:“所谓电子商务,通常是指通过开放性的(如Internet)或封闭性的(如AOL)网络上(该网络通常在开放性网络上留有人口)处理和传输各种数字化资料(包括文本、声音和视图资料),而在有关组织之间,个人之间,或者组织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商业交易”。电子商务根据不同活动群体的业务性质分成以下几类: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Business);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Consumer);商业机构对行政机构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Administration);消费者对行政机构的电子商务(Consumer-To-Administration)。这些不同形式的电子商务涵盖了最基本的两种形式:间接电子商务和直接电子商务。前者即电子定购有形货物,但必须通过传统的邮寄或货运渠道实现物理形式的交货;后者是在全球菹围内实现的网上定购,支付和交付无形货物和服务,包括计算机软件、娱乐内容和信息服务等。本文讨论的主要是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直接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及分析

当我们为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欣喜万分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每一次科技革命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方式的变革,同时电会给政治体制带来深刻的影响。法制体制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自然不能独善其身。可以说,电子商务对整个旧有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巨大的挑战。如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加强了电子商务的立法,并在电子商务的技术、认证、安全、服务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运作模式。目前欠缺的可能就是交易、税收方面的规则。如何解决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的跨国电子商务所引发的国际税收问题,已成为国际税收领域最突出的问题。 (一)是否应开征新税的问题。

要确定以何种税种对电子商务征税,目前有两种选择:一是将具体的电子商务交易归入既有的国际税收体系中,如将其确定为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二是各国通过国内立法与判定,以及国际条约与公约制定“网络税法”,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专门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这种说法的基本含义是电子商务要依法纳税,其中包括按照网络税法的规定征收缴纳税款和通过互联网络以电子数据交换(EDI)形式征收缴纳税款。“毕特税”(Bit Tax)似乎正是这种观点的支持者。国际上对“毕特税”方案是很有争议的。主要是该方案过于草率,且不分青红皂白,不仅对网上商业贸易,并对所有的数字信息征税,将阻碍网络业的发展,实有税收歧视之嫌。与此相反,美国认为在对电子商务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及税务管理措施时,应遵循中性原则。OECD也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最优先的做法是尽量适用已有的国际条约和规则,也即对电子商务不征收新税。笔者认为网络仅仅是一种手段,电子商务是传统商务在网络空间的延伸。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主要区别,仅仅在于活动方式上的差别,就商务活动的实质而言,两者并没有差别,“网络税法”不可能产生。囱此对于以电子商务形式获得的收益应以传统税法加以识别,正确将其归类,予以征收。

(二)电子商务中的税收管辖权问题。

1、纳税人身份的确定,确定纳税人的身份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它是管辖

权正确行使的前提,能够有效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和维护国家征税主权。在传统商务中,各国都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是否与其领土主权存在着某种属人性质或属地性质的连结因素,作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但是因特网的开放性使人们在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地域概念变得毫无意义。纳税人身份的判定在电子商务中十分复杂。

第一,居民纳税人身份的确定。居民纳税人是指与征税国存在着税收居所联系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就其在世界范围的所得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在传统贸易模式中,法人的居民身份认定主要采用三种标准: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在解决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协调中,联合国和经合组织的两个《范本》一般以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一方为居住国。但是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因此在网络空间中以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和法人总机构所在地为标准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第二,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判定。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所得来源国税法或国际税收协定,虽不具备居民的税法身份,但由于发生了联结因素,而被认定为在所得来源国负有限纳税义务的外国纳税人。关于法人非居民标准的确定,各国一般都采用两个《范本》所确定的常设机构原则,即来源国仅对非居民通过设在其境内的常设机构所取得的利润征税。该原则已成为当今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根据《范本》的规定,常设机构由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构成,即某种固定营业场所存在和代理人的活动。然而在网络空间中,经济活动虽实实在在地进行,但主体却都是以虚拟的身份活动着。虚拟的商场、虚拟公司、虚拟银行大量涌现。这些经济体虽然从一国获得了大量利润,却在该国无任何形式的“有形存在”,且在这些虚拟经济体中并无任何雇员的存在。“常设机构”这一通行的概念在电子商务领域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碍。

2、管辖权的行使。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相对应,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确定纳税人身份的复杂化使得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更加困难。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率先对税收管辖权问题作出政策性反应。它认为新技术及国际互联网贸易的发展,要求居民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在网络空间中,很多情况下难以将一项所得与特定的收来源地联系在一起,地域管辖权已难以有效地运用并将逐渐失去其合理性。而与此同时,几乎所有的纳税人都是某个国家的居民。因此,从管理便利的角度出发,地域管辖权应让位于居民管辖权。

(三)电子商务中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逃避税问题。

1、国际重复征税。它的产生是同税收管辖权紧密联系的,一般是由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引起的,也即两个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时主张征税权。电子商务使得超越国界的贸易活动易如反掌,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日益增加,由此出现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交叉重叠,并引起各国税收利益的重新分配。由于电子商务同时涉及到世界各地的网站,因此如果有关国家都把设在其本国境内的服务器视为常设机构,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若干国家对同一笔所得重复征税。或者在执行税收管辖权中,由于不同国家税收当局对同一概念的理解不同和解释各异,也会造成国际重复征税。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一、电子商务概述关于何谓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各界的解释均不相同。本文仅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来加以阐明:“所谓电子商务,通常是指通过开放性的(如Internet)或封闭性的(如AOL)网络上(该网络通常在开放性网络上留有人口)处理和传输各种数字化资料(包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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