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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国家电网公司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7〕311号)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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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单位安全资信报备情况纳入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进行管控。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对外包项目的承包单位明确提出安全资信要求和安全条件,并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资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业务资质(建设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符合要求;

(二)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有效安全证件,作业人员是否有安全培训记录,人员素质是否符合要求;

(三)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四)施工作业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外包项目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

第五章 合同及安全协议

第十九条 外包项目确定承包单位后,发包单位应与承包单位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安全协议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随承包合同同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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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承包合同和安全协议的格式、内容应符合国家及公司的相关要求,统一规范;安全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评价考核条款,由发包单位安质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应具体明确外包项目内容、实施场所(地点)、外包类型以及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类外包的承包合同,应明确承包单位需自行完成的主体工程或关键性工作,禁止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或关键性工作违规分包。

第二十三条 劳务外包或劳务分包的承包合同,应明确承包单位需自行完成劳务作业,承包单位不得再次外包。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必须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提供授权委托书)签订。严禁与非法人单位、不能有效代表承包单位的人员签订承包合同。严禁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和安全协议书面签订完成前,严禁承包单位提前实施外包项目(含辅助性工作)。

第六章 进场前登记交底核查

第二十六条 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签订后,发包单位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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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承包单位在公司外包安全资信系统中登记所承包项目及其项目管理人员信息(登记信息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登记的信息应与所承揽项目一一对应。承包单位进场管理人员应与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上明确的人员一致,如不一致,应书面请示发包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登记信息由发包单位负责核实,统一在公司外包安全资信系统进行发布,在公司系统共享,供各单位查询、统计、开展承包单位安全承载力分析等工作使用。

第二十九条 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共同勘察现场,填写勘察记录,指出危险源和存在的安全风险,明确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作业相关资料信息,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第三十条 发包方应将采取劳务外包或劳务分包项目的劳务人员纳入本单位班组进行安全管理,负责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能培训考试。

第三十一条 对需到生产运行场所施工作业的承包单位相关人员,发包单位应对其进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认可方可进场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进场施工作业前,发包单位应依据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对承包单位进场人员及相关设备进行核查,不满足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的,不得允许进场。

(一)核查承包单位进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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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信息、执业资格、持证上岗、人证一致、安全培训考试、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办理等情况;

(二)核查承包单位进场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明细表及其检验合格证明等情况。

第七章 实施过程安全管控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应根据国家法规制度、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包项目实施过程安全管控。

第三十四条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如有)人员进入外包项目实施现场,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和公司制定的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外包项目所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应按规定进行保养、检查、检测、保管,确保状态良好、安全可靠,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第三十六条 发包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外包项目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组织开展外包项目安全检查、隐患排查、风险预警管控等工作,督促承包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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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外包项目实施处于安全可控状态。

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进场施工作业人员应保持稳定,上岗时应佩戴有本人照片、单位、姓名、工种、有效期等信息的“胸卡”。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等核心人员变动必须报发包单位批准,并同步更新登记信息。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认真编制施工作业安全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如有)、发包单位进行审核通过后严格执行。

第四十条 承包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常态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开展反违章工作,严肃查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第四十一条 采取劳务外包或劳务分包的项目,所需施工作业安全方案、工作票或安全施工作业票等必须由发包方负责。

第四十二条 采取劳务外包或劳务分包的项目,所需机具设备、工器具由发包方负责配备,并安排有经验、有资质人员负责操作施工机械、起重设备等关键设备。

第四十三条 采取劳务外包或劳务分包的项目,劳务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由发包方提供,承包单位对使用维护负责。

3.5 国家电网公司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7〕311号)修正版

修正版包单位安全资信报备情况纳入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进行管控。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应对外包项目的承包单位明确提出安全资信要求和安全条件,并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资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业务资质(建设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符合要求;(二)企业负责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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