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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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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均须加盖本医疗机构公章。县妇幼保健站要将证明材料及病例首页备案保存。

十、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仍凭出生地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办理出生人口登记地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办证。

十一、户籍登记机关在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时要依法查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对取得有效《出生医学证明》的予以办理户籍登记,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

十二、《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严禁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十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单位要建立“发放登记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要按序号发放,在“发放登记簿”上进行详细登记,留存《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人签字,留存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手人要签字。

十四、应当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其数量及编号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作废。

十五、各签发单位要定期将签发情况上报到县妇幼保健站进行汇总,并将表格内容填写齐全。县卫生局定期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补发工作的机构,将予以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资格。

十六、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将收费标准进行公示,禁止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直至取消签发资格。

十七、我县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有:县妇幼保健站、县医院、中医院、博爱医院和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

十八、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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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应严格执行换发、补发、签发和管理等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如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乡镇、社区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积极开展母婴保健服务,做好辖区内妇女儿童保健工作。

2、根据卫生局及县妇幼保健站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群体健康的主要因素,掌握本乡镇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主要死因,完成管辖范围内妇女儿童健康基本信息的收集、分析、总结和上报。

4、严格按照《甘肃省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标准》、《金塔县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等要求,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重点做好高危孕产妇筛查及管理,加强产科标准建设,提高住院分娩率 。

5、按照《儿童系统化管理制度》开展辖区内7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及体弱儿管理等工作,做好5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开展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帮助危重、疑难病儿的转诊;指导村级妇幼保健人员做好儿童保健宣传及健康教育。

6、认真落实妇幼卫生监测各项工作制度,按照《妇幼卫生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漏报调查,及时上报县妇幼站。

7、建立村级考核评价机制,负责对村级妇幼保健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统一各种资料、规范服务内容,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8、定期培训村级人员,开好村医例会,指导村级人员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及妇女、儿童健康教育等工作。

9、定期进行妇女儿童保健知识的讲座及健康咨询活动;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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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青春期女性及育龄妇女的管理,建立健康档案,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保健医疗指导,对待群体性的问题实施群体指导。

10、积极推广新技术、应用适宜技术。

11、对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村卫生室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1、根据卫生院妇幼保健工作总体部署,做好本村妇女、儿童保健各项工作。

2、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按时参加卫生院乡村医生例会和业务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3、了解掌握本村妇女、儿童的基本情况,做好本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教育工作。

4、 做好本村新婚妇女和孕妇的摸底、登记工作,上报乡卫生院统一管理。并及时进行卫生宣教,督促其及早到卫生院进行早孕健卡及妊娠各期的检查。

5、认真按照《金塔县村级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制度》要求,健全、规范各种登记记录,做好出生儿童、死胎、死产、出生缺陷及5岁以下儿童、育龄妇女死亡的调查登记工作,并及时向乡卫生院报告,以便及早做好死亡调查上报等工作。

6、积极配合上级单位做好各项临时性工作,配合做好妇幼保健各种调查、儿童体检及妇女病查治等工作,对患病妇女、儿童给予治疗并定期随访。

7、按照卫生院安排,做好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工作,发现母婴有异常情况及时转乡镇卫生院处理。

8、对村办幼儿园、托儿所进行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和健康教育。

儿童系统化管理制度及体弱儿管理制度

1、负责本辖区儿童系统化管理工作,掌握0-6岁儿童基本情况。

2、按照规定的“4:2:1”体检程序,定期检查,即1岁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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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在3、6、9、12月龄各体检一次,1-3岁每半岁体检一次,3-6岁每年体检一次,必须由内、儿科临床大夫参与体检,认真填写儿童体检卡、表、册。

3、统一按WHO规定年龄体重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分析。 4、认真进行体检者的资料统计小结,各种数据必须符合可靠性、科学性、准确性。

5、筛查出的体弱儿,造册登记,实行专案管理,体弱儿应建立专案卡,及时治疗、矫治。

6、结合健康检查,进行小儿常见病、多发病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及防治、科学育儿指导等工作,提高群众的家庭自我保健和优生优育能力。

7、在认真做好系统化管理工作指定内容任务的同时,认真完成其他儿童保健指令性工作。

8、儿童体检工作,各乡镇由乡镇卫生院组织,和村级共同配合完成。城镇社区由社区卫生服务站组织完成。

9、体弱儿管理对象为出生低体重儿、早产儿、婴幼儿佝偻病活动期,中度以上营养不良,中度以上营养性缺铁性贫血性及反复上呼吸道感染小儿,长期腹泻等影响儿童正常生长发育的疾病儿。

10、体弱儿管理办法:

①建立专案管理登记,根据每个体弱儿的特殊情况,督促定期复查治疗,定期随访,并做好详细记录。 ②根据患儿发病原因,指导喂养及护理,并教给家长防治疾病的知识和方法。③疾病愈后及时结案,并及时转入健康儿童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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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

除外),均须加盖本医疗机构公章。县妇幼保健站要将证明材料及病例首页备案保存。十、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仍凭出生地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办理出生人口登记地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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