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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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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B3 小类 B31 类别名称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 娱乐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内容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32 B4 B41 康体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加油加气站用地 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B49 B9 M M1 M2 M3 S41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交通枢纽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W W1 W2 W3 S S1 S2 S3 S4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6

续表3.3.2

类别代码 大类 U 中类 S9 U1 小类 U11 类别名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内容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U12 供电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U14 U15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通信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设施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U16 U2 U21 U22 U23 环境设施用地 排水设施用地 环卫设施用地 环保设施用地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设施用地 防洪设施用地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 广场用地 U3 U31 U32 U9 G G1 G2 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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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1 一般规定

3.1.1 3.1.2

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计算。每块用地只可计算一次,不得重复。

城市总体规划宜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建设用地分类计算,控

制性详细规划宜采用1/2000或1/1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用地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分类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 3.1.3

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代码为“hm”。数字统计精度应根据图纸

2

比例尺确定,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1/2000和1/1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3.1.4 计。 3.1.5 3.1.6

城市总体规划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用地汇总。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

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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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3.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所在的气候区

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表4.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m2 /人)

气候区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65.0 65.1 ~ 75.0 75.1 ~ 85.0 85.1 ~ 95.0 95.1 ~ 105.0 105.1 ~ 115.0 >115.0 Ⅲ、Ⅳ、Ⅴ ≤65.0 65.1 ~ 75.0 75.1 ~ 85.0 85.1 ~ 95.0 95.1 ~ 105.0 105.1 ~ 115.0 >115.0 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65.0 ~ 85.0 65.0 ~ 95.0 75.0 ~ 105.0 80.0 ~ 110.0 90.0 ~ 110.0 95.0 ~ 115.0 ≤115.0 65.0 ~ 85.0 65.0 ~ 95.0 75.0 ~ 100.0 80.0 ~ 105.0 85.0 ~ 105.0 90.0 ~ 110.0 ≤110.0 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规模 ≤20.0万人 >0.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5.0 ~ +15.0 -10.0 ~ -0.1 <0.0 >0.0 +0.1 ~ +20.0 -5.0 ~ +20.0 -10.0 ~ +15.0 -15.0 ~ +10.0 -20.0 ~ -0.1 <0.0 规划人口规模 20.1 ~ 50.0万人 >0.0 +0.1 ~ +20.0 +0.1 ~ +20.0 -5.0 ~ +20.0 -10.0 ~ +15.0 -15.0 ~ -0.1 <0.0 >0.0 +0.1 ~ 20.0 -5.0 ~ +20.0 -10.0 ~ +15.0 -15.0 ~ +10.0 -20.0 ~ -0.1 <0.0 规划人口规模 >50.0万人 >0.0 +0.1 ~ +20.0 +0.1 ~ +15.0 -5.0 ~ +15.0 -10.0 ~ +10.0 -20.0 ~ -0.1 <0.0 >0.0 +0.1 ~ +20.0 -5.0 ~ +15.0 -10.0 ~ +10.0 -15.0 ~ +5.0 -25.0 ~ -5.0 <0.0 Ⅰ、Ⅱ、Ⅵ、Ⅶ 注:气候区应符合《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的规定,具体应按本标准附录B图B执行。

3.2.2 3.2.3 3.2.4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人内确定。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 /人内确定。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

2

2

2

旅游城市等,不符合表4.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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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3.3.1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 /人)

建筑气候区划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I、II、VI、VII气候区 28.0 ~ 38.0 III、IV 、V气候区 23.0 ~ 36.0 3.3.2 3.3.3 3.3.4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

于8.0m2/人。

3.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3.4.1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广

表4.4.1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用地名称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工业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25.0 ~ 40.0 5.0 ~ 8.0 15.0 ~ 30.0 10.0 ~ 25.0 10.0 ~ 15.0 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3.4.2 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它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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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 图文

类别代码大类中类B3小类B31类别名称娱乐康体设施用地娱乐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内容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32B4B41康体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加油加气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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