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出口玉米一批,合同品质条款规定:以95%的纯度为准。杂质超过2%时,每超出1%按FOB价格折让5%;若杂质超过5%,则买方有权拒收。订立这种条款是否不妥当如何变动才能对双方有利
分析:这种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即无论如何只是合同的一方受益而另一方受损。买卖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所以这种条款是不合理的,应予以修改。
合同应规定:出口玉米一批,合同品质条款规定:以95%的纯度为准。杂质超过2%时,每超出1%按FOB价格折让5%;若杂质超过5%,则买方有权拒收。若纯度高于95%时,每高出1%按FOB价格增价5%。这样变动对双方都有利。
②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n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 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 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③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本案中我方公司应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样品的管理要严格
④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上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品库
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二级品比三级品质量好),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可以 根据UCP600,商业发票中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所载相符。
分析:本例所述情况与上述的规定相悖,买方完全可以借口与原合同规定不符相机要挟。如当地市场价格疲软或下跌时,尽管卖方给的是好货,对方仍有可能借以拒收或索赔。 本例应在发票上照打“三级苹果”,实际发运二级苹果即可。
⑤某厂出口生丝10公吨,双方约定标准回潮率是11%,用科学仪器抽出水分后,生丝净剩8公吨。某厂出口生丝的公量是
答:(1).实际回潮率=水分/干量=(10-8)/8*100%=25%
公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10*(1+11%)/(1+25%)=(公吨) (2).净剩的8公吨为干量,公量=干量+标准含水量 =8+8*11%=(公吨)
⑥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商人按每公吨500美元CIF东京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同规定每袋包装25公斤,双线新麻袋包装,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试问该公司做法是否可行为什么 分析:该公司做法不妥。
因为买卖合同中确定成交的数量为200公吨,每公吨按500美元CIF东京条件成交,合同中并未指出是以净重还是以毛重计价,按国际贸易习惯做法应以净重计价,因而我方拒绝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是不妥当的。
⑦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 in wooden case”(木箱装)。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 B签回。 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公司按合同开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
货到目的港,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因此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请问为什么
分析:C .K. D (completely knocked down)全拆卸S .K. D 半拆卸,整件和散件的税率不一样,前者税率较高,后者税率较低。
1.卖方忽略,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