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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制度与礼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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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制度与礼治精神

“癸酉年”,并不存在一个杨二酉中进士是雍正十一年癸丑(1373年)。

其次,这一年距离晋祠整顿水利已经有四年之久,其时王杰士早已伏法,太原县知县也已经换了两任了,当时参与整治水利的知县龚新在雍

[道光])。第三,正八年即已离开(《太原县志·职官》古城营断不可晋水细水长流并不是始能越过北河都渠长花塔村和南河构衅。第四,

,“在18至19世纪期间,自这次案件。沈艾娣认为王郭村渠长的地位,在同代表郡治地区利益的晋祠镇和花塔村渠长的争夺中,逐渐被削弱,

为此,王郭村的村民极有可能起草了一份同官方意见相对立的声明”(沈艾娣,2003)。王郭村确实曾经在嘉庆元、二年间与花塔村、古城营2003:670),但那两年王郭村误了灌溉,是晋祠分了水起大讼(刘大鹏,

实是由于雍正七年之后,南给它才解决的。而王郭村渠长势力之削弱,

河被分成两河,王郭村只管其一造成的。关于嘉庆元年大讼的详情,没

不过民间确实传说,大清朝曾经翻起过金沙滩下的水平有文献记载,

石,并在下面垫上了牛毛毡。从上述情况看,这个故事是将雍正和嘉庆

年间的两件事情移花接木的结果。

而且,即便从这一条记录上看,武力之运用并没有如沈文所说超出官方意识形态:王杰士并没有鱼肉乡里;他的暴力是用于防卫而不是进“满汉”“赡养雷四老母”攻;对方是武举,而不是体力弱小之人。从这

个情节中反倒能够看出对儒家伦理的强调,王郭村王氏重修族谱时恰恰是要通过向正统意识形态的靠拢来维护宗族的荣誉。因此,凭这个杜撰的故事并不能说明晋水流域存在着两种意识形态:官方正统的意识形态和民间非正统的意识形态(沈艾娣:2003)。这个故事当中出现了古城营武举、宗族首领王杰士和进士杨二酉,其表达的反而正是以礼并最终服从于同样主张礼治组织的宗族如何战胜了代表武力的武举,

“崇始报本”治的儒家思想的的主张。在一个流域社会当中,由于水资源分配而导致的武力冲突事实上

是到处可见的,格尔茨(CliffordGeertz)在对塔巴南(Tabanan)①的研究1999:99)。依中也提到灌溉会社之间经久不息的暴力冲突(格尔茨,

靠暴力来争夺或保卫水资源并不等于暴力伦理就能够成为一种和协商机制相对冲的意识形态。王杰士的案例就表明,暴力的使用仍旧处于礼治精神的控制之下。沈艾娣认为,在官方意识形态当中,水是公有

巴厘岛西南的一个稻作农业区,格尔茨曾经分析过这里的灌溉事业的组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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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而在民间的意识形态当中,水利使用权是可以买卖的财产,后者正是通过暴力得到巩固的。其实,在具体的卖水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以村落为单位卖水,卖水所得归村落共有,一种是渠长甲将卖水所得中饱私囊,对于后一种行为,别说是官方,老百姓也是深为而王杰士案在官厌恶的。这两种卖水都有可能导致暴力冲突和诉讼,方记载中被描述成后者,但在家谱中被描述成更接近前者。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家谱的说法并不代表村落里面其他人的看法,王郭村从来都不是一个单姓村,这里存在一个村落与家族之间的分际。现在的王郭村人讲述这个案件的时候,口径更像刘大鹏,而不是像王氏族谱。更多

“把村庄视为一个整体的正的王郭村人压根就不知道此事。沈艾娣将

看作是民间非正统意识形态的重要特征,但这一点在王杰士面评价”

水案上并没有体现出来。

“死脑筋”而即便刘大鹏这样的也并不反对以村落为单位的卖水,

北河下河每年冬天都将磨河退下来的水卖掉,罗城村亦因用水不足,每年都要从董茹买水,对这些卖水行为,刘大鹏从来没有批评过。问题并不在于水是否能够买卖,而是在于对农业生产的根本性的重视,必须先保证本地农业收成,这样整个灌区才具备抵抗灾荒的能力,如有富余之水,自然是可以卖的,但卖水所得应按照所卖之水的归属来决定利益分“正统意识形态”配。这才是沈艾娣所谓的对水的态度。综上所述,王杰士案之所以在晋水灌溉历史上特别重要,并不是因为两种意识形态在案件中的冲突,而是因为事情牵扯到了总河用水,或者说,此案暴露“水地夫一体化”“崇始报本”了原则与的礼治精神之间的矛盾,王杰士最后在晋祠闹得天怒人怨,看来也并非仅仅是几个口子水的问题,而是

“报本”的道德准则。其以牟利之辞触犯了

王杰士案导致龚新继苏佑之后再次整饬晋祠水利,设立晋水总河

名目,南至邀河子,北至薄堰口,晋祠镇、赤桥村和纸坊村构成了晋水总河村落。总河设立总渠长,统管晋水总河灌溉事宜,兼管晋水全河事务。另外,设水甲七名,锹夫30名。总河要出夫挑河,不可再派给远村。这是为了防止今后各河继续以总河没有渠长、不出夫为名侵夺总

2003:616)。但终究没有将轮程制加于总河村落。同河水例(刘大鹏,

时,为了遏制南河渠长势力,将南河上河和下河拆分成两个独立的灌

渠,上河由索村、枣元头轮流管理,下河由王郭村、张村轮流管理,一年一换。但没过太久,很可能就是嘉庆大讼之后,南河又重新合并成了一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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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河。龚新还对渠长甲制度进行了细密的规定。此前的渠长是终身制的,多年不换,如今规定渠长甲每年更换,且必须是地多者充任。这一条被执行得非常严格,在小站和小站营,每年都会根据各家的土地占有量自动产生渠长,这是连选都不用选的。如果新的一年土地占有情况就自动依次轮换。但对于四河都渠长,这一条规定没有发挥没有变化,作用,后来的都渠长仍旧是家族世袭的,而且情况变的复杂了起来,这一点容后再叙。为避免渠长勒索渠民,还规定要派定渠长甲的工食,免去其酬劳和地亩不出夫的待遇,严惩勒索渠民之行为。同时,禁止有功,“旧日渠甲半属生监上役,名之人充任渠长甲有犯河规猝难究处,且

(刘大鹏,2003:671)。这不免让动辄聚众,深为未便”力能挟制乡愚,

“双轨制”,龚新改革之前,绅士所起的作用诚如人想起费孝通先生的

费孝通分析的那样,扮演了民间和国家之间的联络人和缓冲带(费孝1948:48-49)。但国家显然并不是不知道他们的作用,而且不是通,

总会给他们存在的空间,国家可以通过一纸法令彻底杜绝绅士在晋水灌溉中发挥影响。而且这个规矩十分严格,直到渠长甲制度废除,都没有身有功名的人担任过渠长甲。这样就将水利管理交给了当地宗族。》,“晋水碑文”为了明确各村各户的水程,龚新下令创立《河册载:

合将四河渠长经管界限,并所管水地分别稻白名色,以及渠灌泉灌亩2003:619)。这就是最早的《。晋水数,造册通报各宪(刘大鹏,河册》流域共有《河册》五,分别是总河、北河、南河、中河、陆堡河,都掌管在各河最高的渠长手里,世代相传。

“理性化”这次改革带有明显的意味,而其目的却在于用更加明确的制度来确保晋水灌溉的礼治秩序。其中最重要的变化就是设立了

“,总河三村”从制度上保证了三个村子的优先用水权力,却没有将轮,“崇始报本”程制强加给它们的原则也因此并没有受到影响。国家将士绅阻挡在渠长甲系统之外,这自然和清代对乡间士绅的普遍压制有2008:653),关系(柳诒徵,但并不能阻挡士绅以其他方式继续影响晋水灌溉制度的运行,甚至这次变革本身就是由于士绅为地方伸张正义而促成的。这条规定防止了地方士绅过多参与到水利的实际利益当中而造成士绅之间的冲突,保证了士绅继续以杨廷璿的方式超然地监护《着水利灌溉的进行。这次水利变革形成了修《河册》的制度,河册》是地权归属和灌溉水权的最终依据,同时也是渠长权力的象征。刘大鹏,写作《晋祠志·河例》和《晋水图志》主要的依据也是《河册》不过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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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册》基本上都已经流失了,只有中河《河册》还剩下三本当中的两本。《河册》并不是官修的,而是本地渠长甲根据雍正年间的土地和水利状况登记造册而成的,政府只保留了副本。在后来几次重修《河册》的时候,就只是渠长甲之间协商而已,修成的《河册》同时也是国家后来断理水利纠纷的依据。就连今天政府征用晋水中河流域村落的农业地时,仍旧是以当年的《河册》为依据给与占地补偿的。土地改革时期,曾经大规模重新划分土地,小站村因为人多地少,就把很多农田划

晋源南街等地,这让村里人至今还愤恨不已,甚至拿香港给了南城角、

回归作为类比来要求拿回那些土地。他们这么想的根据就是北河《河

①所以,《册》上写明那些土地是属于小站的。河册》不能被看作是国家“法律”,用来约束渠长甲的而是晋水系统内部管理的依据,国家只是

保证它不会被随意篡改而已。

王杰士案之后,晋祠总河之人为了报答杨家人的功德,特意在晋祠

专门供给杨家灌溉,这条河被称作人情河,南堡西墙下分出一条小河,

一直到晋水轮程制废除之前,人情河水从不掩闭水口。

三、北河渠长

“渠长”从元代至正二年第一次在文献中出现到清代雍正年间的

龚新治水,关于渠长甲的文献记载并不多,口述历史也多不能及,从仅晋水的渠长甲制度有的几通碑文上可以看到些许记载。在整个明代,是由渠长、水甲和锹夫三个层次构成的。北河、南河、中河和陆堡河都只设一名渠长,除南河渠长外,渠长都由各河首村的大家族世袭担任。北河渠长由花塔村张家世袭,中河渠长由长巷村张家世袭,陆堡河渠长明嘉靖二十由北大寺武家世袭。南河渠长看起来并不是家族世袭制,

“南河水利公文碑记”八年(1549年)的显示,南河当时的渠长叫做冯2003:668),天瑞(刘大鹏,从姓氏分布推断,应该是南张村人。由于王

府屯军的缘故,北河上当时实际存在三个渠长,小站营和古城营是各有“晋府碑文”各的渠长的。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的最后落款就有“2001:154),小站庄渠长周天理”的字样(晋祠博物馆选注,这两个渠

北河《河册》的部分内容保留在《晋祠志·河例》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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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名义上虽属于北河,但并不受花塔村渠长节制,因此说当时北河事实

“北渠”上是由三条灌渠组成的也不为过,而当时所谓是一个相对混乱的名称,一用来指涉整个北河,一用来指涉由花塔村管辖的县民用水部

分。渠长之上再没有统一管理的机构或人。从渠长的产生机制来看,是由于他们同是各河首村,有上游管水的先天优势,同时,他们的宗族势力也很发达,有能力动用大量人力协调水利事务。这个时期的渠长是根据河岸权产生的,宗族势力就是用来保证这种河岸权不受威胁的。当时的小站营渠长是否名义上隶属于花塔村并不清楚,但由于北河全河每年春天挑河时是需要集体行动的,两个渠长之间的来往合作是肯

“甲子”,当地人称作水甲可以分成两定会有的。渠长之下就是水甲,

一种是直接帮助渠长执行水利管理事务的,还有一种是各个村的水种,

利管理人员。每个村视土地多少而出水甲数名不等。

军屯就地民人化之后,小站营和古城营的渠长地位就不保了。小

,“先有站,,站人一直就在声明后有营”小站营是占了小站的大面积土地才形成的,小站村民一直强调小站营像一条船,其中就含有盼望他们

早点扬帆启航,哪儿来的回哪儿去的意思。王屯地位的衰落也就意味着北河另外一个渠长花塔村张家地位的上升,从顺治年间开始,花塔村

。“北河水利碑”就获得了给整个北河用水排单的权力载:顺治年间以2003:628),来,既有排单,即照排单使水(刘大鹏,同时,为了确保各个“水贴”“执照”。到了乾隆七年村落的用水权力,还给各个村发放了和(1742年),“都渠长”的字样首次出现在文献记载当中(晋祠博物馆选

2001:167)。这时,注,花塔村渠长就已经成为北河真正意义上的渠头了。在此之前的一段时间之内,花塔、小站营和古城营三个渠长应该经

也就是说,王屯的水利地位并没有因为历了一段彼此平等合作的时期,

“更名田”的落实而一下子衰落下来,还是经过一个不算短的过渡

时期。

乾隆四年(1739年),金胜村与花塔村起讼,时任太原知县徐玉田就曾经直接责成小站营和古城营渠长议处,而这两个渠长就有权力决定给金胜村两个水程。花塔村管理了整个北河之后,小站营和古城营

“渠长”原来的渠长仍旧保留了之名,但权力已经缩小了。这以后的晋水管理体系就由五个层次组成:总渠长统管晋水全部水利,都渠长管理

整个北河,小站营渠长总管北河下河事,村一级渠长负责一个村落的用水协调,渠甲负责日常水利执行。锹夫已经变成了临时派夫,不在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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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灌溉制度与礼治精神“癸酉年”,并不存在一个杨二酉中进士是雍正十一年癸丑(1373年)。其次,这一年距离晋祠整顿水利已经有四年之久,其时王杰士早已伏法,太原县知县也已经换了两任了,当时参与整治水利的知县龚新在雍[道光])。第三,正八年即已离开(《太原县志·职官》古城营断不可晋水细水长流并不是始能越过北河都渠长花塔村和南河构衅。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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