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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资规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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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资规范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制度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手段先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本利益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晋办发〔20xx〕39号)精神,结合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

第一条落实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农村财务(含组级财务)在坚持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五权不变原则的前提下,在确保村级组织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的基础上,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对农村集体财务事项和会计核算实行全代理。 第二条乡(镇、办)在经管站加挂“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牌子,中心设主任1人,由乡(镇、办)经管站长兼任、设代理会计若干人,实行严格的总会计、总出纳和审核岗位分离,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各项制度。

第三条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农村会计专业知识和能力,接受各级农村财务会计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面、准确、及时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和资产登记等会计事项,严格监督记账凭证业务流程。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事项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按规定开设专门账户,对筹集和奖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五条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按照农村财务制度为委托代理的村(组)编制财务公开明细表和会计报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财务数据和提供各类财务信息,为委托代理的村(组)对外投资、工程建设等经济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承担乡级农村土地流转平台、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公开)平台、农村土地确权信息平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应用平台的信息录入、发布、统计核算等业务工作,接受省、市、区相关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全面实行财会电算化管理,配置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采用农业部认定或监制的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标准的农村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软件,并与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对接,应用电子技术替代人工记账、算账、报账。

第八条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建立完善电算化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岗位职责,科学设置管理权限,充分利用软件功能,保障计算机操作规范、系统数据安全、数据备份可靠、档案管理完善、电算化软件升级与设备更新及时、运转高效。

第九条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村设立财务总账、现金明细账、存款明细账、收支明细账、经济往来、产品物资等明细账。村财会人员手工登记三本附属账(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内部往来明细账),并定期与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对。

第十条每个村级组织受委托代理后,只许在当地银行设立一个银行结算账户(即一村一账户),统一管理村级的收入和支出。财政转移支付村级管理费和涉农专项资金应直接拨付到该账户,不得通过其它账户转拨。

第十一条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做好委托代理村(组)的会计资料、档案管理和保管工作。各村(组)的记账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薄等资料由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保管一年后移交给村集体保管。

第二章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村级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坚持“收入合法、支出合理、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十三条每年年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办)经管站备案。

第十四条收入预算范围: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一

事一议”筹资、其他收入等。

第十五条支出预算范围:村干部工资、五保户供养、办公费、固定资产购置、公益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六条超出预算的支出需经“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通过。“四议两公开”指:由村党支部提议、村支委和村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并且决议要公开、实施结果要公开,否则不予列支,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得入账,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年初、年末要分别对财务预算、决算情况进行公布,村民主理财组对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民主理财管理

第十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和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按照规定程序产生,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外,农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文书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村集体所有重大事项决策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农村财务公开监督; (三)村级财产管理情况监督; (四)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监督; (五)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

第二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民主理财组,现任村干部不得兼任民主理财组组长。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组成员。民主理财组由3-5人组成,并推选一人任组长,由其负责召集日常理财和联络、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民主理财,由民主理财组代表村民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民主理财组要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审核当月本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三资规范管理办法

农村三资规范管理办法为了建立制度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手段先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本利益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晋办发〔20xx〕39号)精神,结合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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