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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总结之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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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票据法》第15条第3款:“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是法条的直接考察。故D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票据丧失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民事诉讼这三种救济方式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失票人可以随意选择。但是,最为稳妥的救济方式是先申请挂失止付,然后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汇票

1.关于汇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3/75,多) A.汇票可以质押,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生效

B.如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即已破产,出票人仍须承担付款责任 C.汇票的出票人既可以是银行、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 D.如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该汇票无效 【考点】汇票出票行为;汇票质押行为

【解析】《票据法》第35条第2款:“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汇票质押必须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质押不生效,故A项错误。

《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如果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发生特定情形的,也可以直接向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故B项正确。

《票据法》第21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汇票对于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个人,故C项正确。

《票据法》第22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可见,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故D项正确。

2.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3/32,单) 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 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 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 【考点】汇票背书行为;汇票追索权

【解析】依据《票据法》第27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此,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并没有退出票据关系,故A项错误。

《票据法》第61条第1款:“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68条第1款:“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法》第37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

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也包括甲公司,故B项错误。

《票据法》第33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故C项正确。

《票据法》第27条第2款:“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故D项错误。

支票

1.东霖公司向忠谙公司购买一个元器件,应付价款960元。东霖公司为付款开出一张支票,因金额较小,财务人员不小心将票据金额仅填写了数码的“¥960元”,没有记载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忠谙公司业务员也没细看,拿到支票后就放入文件袋。关于该支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74,多) A.该支票出票行为无效 B.忠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 C.东霖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

D.该支票在使用前应补记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 【考点】支票

【解析】虽然确定的金额是支票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欠缺可能导致支票无效,但是《票据法》第85条又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

支票,不得使用。”由此可知,出票时未记载金额的支票不得使用,但是不影响出票行为的效力。举重以明轻,如果支票记载了规范的小写金额但是没有记载大写金额,更不影响其效力,只不过在使用之前应当补记规范的大写金额。所以,本题A、B项均错误,C、D项正确。实际上,支票金额空白或者封顶的做法,在实务中是非常普遍的。本题也提示考生,仅仅机械记忆法条,或者仅仅依靠答题技巧,难以应对现代司法考试中等以上难度的题目,还需要理解法条背后的原理,并且关注实务。

2.关于支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3/74,多) A.现金支票在其正面注明后,可用于转账

B.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C.支票上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否则该记载无效 D.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该支票无效 【考点】支票

【解析】《票据法》第83条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A错误。

《票据法》第83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空头支票,银行无法支付票面的金额,B正确。

《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C正确。

《票据法》第86条:“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属于

典型支付票据,相当于付款凭证,具有更强的流通功能和支付功能,经出票人授权,收款人可以补记,D错误。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票据法

【解析】《票据法》第15条第3款:“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是法条的直接考察。故D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票据丧失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民事诉讼这三种救济方式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失票人可以随意选择。但是,最为稳妥的救济方式是先申请挂失止付,然后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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