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协议书
(L&G基金发起E.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合伙企业合伙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 经营地及经营范围
1.1 企业名称: 深圳XXXX 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2 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XXXX
1.3 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成长企业的股权投融资,股权托管及相关咨询
第二条 合伙的目的
2.1 为了响应中央提出全国支持新疆的号召,依法合伙成立基金公司募集资金专对新疆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2.2 通过有限合伙制度充分调动投资人的投资热情,增强专业理财人士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者和投资专家的最佳结合,通过对基金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基金财产的最大化增值。
第三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
3.1 普通合伙人
名 称 :
住 所:
3.1.1 深圳市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起人)
3.1.2 新疆XXXX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人)
3.1.3 XXXX(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有限合伙)
3.2 有限合伙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出资方式 认缴金额
3.2.1自治区XXXXXXXXXX公司 货币 2,000万元(出资期两年)
3.2.2 XXXX公司 货币 1,000万元(出资期两年)
3.2.3 XXX 货币 500万元(出资期两年)
……………………………………
有限合伙人及出资数额出现新的增加,在到资后一个月内,管理人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3 出资的缴付
3.3.1 合伙人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缴付出资:
(1)一次性缴清。
(2)本基金成立时,先支付认缴出资额
的 2 %作为保证金。其余出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通知有限合伙人缴纳。合伙人有义务在收到执行事务合伙人交付通知时,缴纳认缴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必须在本基金成立后的2年内缴清。
3.4 认缴期限届满合伙人未缴清出资的处理
3.4.1 普通合伙人违背出资承诺,缴付期限届满仍拖欠或者拒绝缴纳已认缴的出资额的,丧失基金收益的分配资格,其应得的基金收益由其余所有基金合伙人平均分享。
3.4.2 有限合伙人违背出资承诺,缴付期限届满仍拖
欠或者拒绝缴纳已认缴的出资额的,已缴付的保证金予以没收,作为基金财产,不予退还。扣除保证金以外的部分,按实际缴付金额分享投资收益。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1 普通合伙人
4.1.1 按照约定执行合伙事务。
4.1.2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
4.1.3 在基金存续期间,未经执行事务小组的同
意,不得转让出资份额,亦不得将出资份额出质。
4.1.4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取报酬和收益。
4.1.5 有权督促有限合伙人及时缴纳出资。
4.2 有限合伙人
4.2.1 有权了解基金财产的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查询、抄录基金账目及处理基金事务的其他文件;但对了解的基金所有情况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4.2.2 不参与合伙事务,无权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2.3 有权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同本基金进行交易。
4.2.4 可以转让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但如果向本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且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2.5 有权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