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B综合虫害管理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综合虫害管理
评估、监控、管理害虫的活动,以确定、防止、消除那些可以促进或维持害虫种群的条件。
4.1 综合虫害管理 (IPM) 计划
一份书面的综合虫害管理 (IPM) 计划可以确保企业对害虫的有效控制和恰当处理,将害虫活动最 小化。 关键要求
4.1.1.1 企业必须有一份书面的综合虫害管理计划。
4.1.1.2 综合虫害管理计划必须纳入企业其它书面的前提程序和食品安全计划中。
4.1.1.3 综合虫害管理计划必须由经过培训的内部员工或注册的,被培训或有执照的害虫防治承
包人来制定和实施。 非关键要求
4.1.2.1 如果综合虫害管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外包给承包商,则该计划中必须包括内部人员和承
包商的责任。 4.2 企业评估
企业每年对综合虫害管理计划进行一次评估,以确保该项目的有效性。 关键要求
4.2.1.1 人员必须每年对企业进行评估。
4.2.1.2 评估内容必须包括企业内部和外部所有地区。
4.2.1.3 评估结果和纠正措施必须做纪录,并用于发展和更新综合虫害管理计划。 4.2.1.4 评估必须由内部或外部的受过培训的综合虫害防治人员开展。 4.3 其它指导方针
使用其它指导方针 (如有机、绿色或可持续发展) 的企业也有责任设立综合虫害管理计划。 关键要求
4.3.1.1 依照其它指导方针(如有机、绿色或可持续发展)建立的综合虫害管理计划,必须通过
缺少害虫防治问题的证据和达到《AIB 前提程序和食品安全计划统一检查标准》中“综 合虫害管理标准”一节中的标准,来证明其有效的虫害防治。 4.4 签署合同
企业与外部综合虫害管理提供者应签署合同,从而确保双方开展有效的虫害管理活动。 关键要求
4.4.1.1 企业签署的合同必须包括: ● 企业名称 ● 企业联系人 ● 服务的频率
● 服务的说明,以及服务如何完成 ● 服务条款
● 设备和原材料的存放说明(在适用情况下) ● 已批准的化学品列表
● 紧急呼叫(何时呼叫,为什么呼叫,呼叫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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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保留服务记录
● 要求把服务的任何变化或使用材料的变化通知到企业 4.5 证书与资格
企业通过核实综合虫害管理服务提供者(不管是内部人员还是承包商)是否合格来保护其产品。 关键要求
4.5.1.1 有法规要求时,企业必须保留在该企业提供害虫管理服务的任何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
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4.5.1.2 如果有关法规没有要求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综合虫害管理服务提供者必须参加一
个公众认可的研讨会或研究班,或一些具有文件记录证明的培训,以确保可以正确、安 全使用害虫防治物品。综合虫害管理服务提供者必须提供书面培训证明或电子版的证明。 4.5.1.3 实施人必须提供《良好加工规范》培训的证明。
4.5.1.4 如果相关法规有要求,综合虫害管理服务提供者必须由持有执照的人员实施监督。
4.5.1.5 如果有要求,企业必须保留一份由政府机构颁发的虫害防治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5.1.6 如果有条件,企业必须保留一份指定了责任范围的保险凭证的复印件。 非关键要求
4.5.2.1 综合虫害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保留经过认证机构考试获得的资格证明。 4.6 杀虫剂记录
企业保留杀虫剂标签和材料安全数据表信息,以确保杀虫剂的正确使用。 关键要求
4.6.1.1 内部人员或承包商在企业中使用所有杀虫剂的“材料安全数据表 (MSDS)”或类似数据
表,应以文件记录或电子文档的方式保存,以备需要时审查。
4.6.1.2 在企业中使用的所有杀虫剂的标签必须以文件记录或电子文档的方式保存,以备需要时 审查。
非关键要求
4.6.2.1 在提供材料安全数据表 (MSDS)、化学品安全数据表时应当考虑到使用国的语言。 4.7 杀虫剂使用记录
企业保留记录以确定、证实、记录遵守相关法规的要求和综合虫害管理要求。 关键要求
4.7.1.1 记录杀虫剂的使用情况必须包括: ● 使用的材料名称
● 法律要求的美国环保署 (EPA), 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 (PMRA) 或产品注册号 ● 目标害虫
● 杀虫剂的用量或浓度百分比 ● 杀虫剂使用的特定位置 ● 杀虫剂的使用方式
● 杀虫剂在使用地点的使用量 ● 杀虫剂的使用日期和时间 ● 杀虫剂使用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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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键要求
4.7.2.1 当地法规要求时,该企业应当保留一份额外信息记录,包括所使用杀虫剂的批号和使用
人的资格证书或注册号。 4.8 杀虫剂控制
杀虫剂作为“化学品控制程序”的一部分进行管理。 关键要求
4.8.1.1 杀虫剂必须存放在进入受限的上锁区域内。存放空间应足够大,且必须有适当的通风 措施。
4.8.1.2 杀虫剂必须按照其标签上的说明使用,如果有要求,也应按标签说的进行存放。 4.8.1.3 必须给杀虫剂的容器和操作设备帖上标签加以识别。同一操作设备不能交叉用于多种杀 虫剂。
4.8.1.4 杀虫剂容器必须按照其标签说明和法规要求进行处置。
4.8.1.5 在使用前,杀虫剂必须经过企业指派代表的批准,且必须纳入化学品控制程序。 4.8.1.6 每个杀虫剂存放区的入口处都必须张贴警告标志。 4.8.1.7 企业必须保存一份完整的杀虫剂库存清单。 4.8.1.8 必须有杀虫剂溅出控制材料和控制流程。 4.9 趋势分析
害虫观测和活动记录应被回顾,并用于识别和清除发现害虫活动的区域,纠正措施应有记录。 关键要求
4.9.1.1 准确和完整的服务报告必须描述目前的害虫活动水平,及建议采取的纠正措施。 4.9.1.2 如果使用害虫观测日志,害虫观测日志必须提供虫害防治人员采取的应对措施信息。
4.9.1.3 有关害虫管理活动的所有记录必须使用硬拷贝或电子文档的方式保存,以备需要时审查。 非关键要求
4.9.2.1 虫害观测日志应当存放在指定地点。 4.9.2.2 害虫观测日志应当包括: ● 日期 ● 时间
● 发现害虫的种类 ● 采取的行动 ● 报告人员的姓名
4.9.2.3 虫害防治人员应当每个季度审查日志以确定害虫活动的趋势。调查结果报告应当提交给
企业指定的人员。
4.9.2.4 针对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应有记录。 4.10 监控装置记录
保留监控装置的记录以确保设备妥善放置和检查,及做害虫活动的趋势分析。 关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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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1 必须在整个企业内进行一次详细的调查,记录并使用调查结果确定安置监控装置的位置。
4.10.1.2 必须制作一个准确的现行有效的地图,列出在啮齿类动物和昆虫控制中使用的所有害虫
监控装置的位置。
4.10.1.3 必须分别在地图上列出临时性的,用于短期监控用的任何害虫监控装置的位置。发现结
果必须依照综合虫害管理计划规定的频率进行记录。
4.10.1.4 企业必须记录所有对害虫监控装置进行的服务活动。
4.10.1.5 监控装置的内容必须使用打孔卡、条形码、或明细表等记录机制进行记录,可以用文件
记录或电子文档的方式保存。
4.10.1.6 监控装置中的服务记录必须与企业的文件记录保持一致。 4.11 外部啮齿类动物监控装置
外部啮齿类动物监控装置可阻止啮齿类动物进入食品企业内。 关键要求
4.11.1.1 基于对企业详细的调查,外部监控设备必须放在企业外部的基础墙上。
4.11.1.2 所有的外部监控装置必须至少每个月检查一次。啮齿类动物活动水平提高时,必须更经
常地检查这些设备。
4.11.1.3 有杀鼠剂的外部毒饵站必须用不可重复使用的塑料扣、挂锁、或生产商提供的设备锁定。
4.11.1.4 外部毒饵站必须能防破坏,必须能固定在某个地方,上锁并贴上标识。
4.11.1.5 只有综合虫害管理权威监管机构(例如美国环保局)批准的、或标签上显示可用于食品
企业的毒饵才能用于外部毒饵站。
4.11.1.6 毒饵必须安全存放在毒饵站中、状态良好、并依照标签说明或制造商的建议视需要更
换,以免变质。 非关键要求
4.11.2.1 监控装置之间的间隔应当为 50-100 英尺(15-30 米)。啮齿类动物活动多的地区可以
放更多的监控装置。
4.12 内部啮齿类动物监控装置
内部啮齿类动物监控装置可以确定和捕获进入企业内部的啮齿类动物。 关键要求
4.12.1.1 内部监控装置中不能使用有毒诱饵和非有毒诱饵。
4.12.1.2 基于对企业详细的调查,内部监控设备必须放在啮齿动物的敏感地区,和其它虫害活动地区,包括:
● 来料仓库或原材料初步存放区 ● 可从外部进入的维护区
● 原材料从仓库运来后放置的暂存区 ● 成品仓库区
● 啮齿类动物可能进入的地区
● 头顶区域(屋顶鼠类活动明显或有可能) ● 交通流量大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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