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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新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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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新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北政发[2016]6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03 【实施日期】2016.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新标准的通知

(北政发〔20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5〕89号)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为做好我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和建设用地(农民自留就业用地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3倍进行补偿;征收农民自留就业用地补偿标准 1 / 3

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2.0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

偿标准的0.4倍确定;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我市所辖范围土地的,年产值按照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前已经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自治区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自治区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我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在我市尚未出台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的有关规定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北海市辖区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北政土字〔2008〕68号)补偿标准执行,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四、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五、各县区政府要认真执行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严格按照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顺利实施。 附件: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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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编地级市号 名称 区域所在县(市、区) 区域 南康镇 营盘镇 兴港镇 平阳镇 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区域补(元/亩) 偿倍数 1886 1886 1886 1900 21 21 21 22 分区域补偿标准(元/亩) 39606 39606 39606 41800 1 北海市 北海市铁山港区 2 北海市 北海市铁山港区 3 北海市 北海市铁山港区 4 北海市 5 北海市银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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