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内容摘要】出口退税是国家鼓励出口、增强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在人民币升值和欧美市场需求的锐减,退税率不断调整、贸易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本文从企业角度出发,通过列举案例详细的说明了利用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以及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通过事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安排,来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以在利润挤压中生存下来。 【关键词】: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税收筹划
今年上半年,我国以美元计价的出口增长率为21.9%,用人民币计价的出口增长率是11.2%。如果扣掉国内通货膨胀的因素,中国今年上半年实际的出口增长速度已经达到了个位数。在出口大幅回落的情况下,不少出口型企业效益明显下降,其中以低端制造业受到的影响最为直接,一些企业面临生存压力。在人民币升值和欧美市场需求的锐减,退税率不断调整、贸易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的情况下,相关的企业要想在利润挤压中生存下来,更应该积极运筹,采用不同的退税筹划方法,把出口成本降到最低的程度。 一、生产企业原材料采购方式的税收筹划
生产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出口,在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途径上有国内采购和国外进口两种方式。而国外采购有三种方式:按一般贸易报关进口,按进料加工贸易报关进口,按来料加工贸易报关进口。下面根据国家的退税政策来分析生产企业在不同情况下采取何种方式购料有利。
(一)国内购料方式下,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与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相比,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对企业更有利
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由于征税率为6%,退税率也为6%,不产生自负税款。而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大部分商品的退税率都小于征税率,从而产生自负税款,增加成本。因此,企业如果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得同质产品,且不含税价格相等或高出的金额小于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金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情况下,应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对企业更有利。
(二)国内采购与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相比,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
国内购进
进料加工方式进口
出口产品离岸价格
× (征税率-退税率)
(出口产品离岸价格 -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价格)
× (征税率-退税率)
表 两种购料方式下的出口产品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如上表,很显然在考虑进口料件虚拟进项税额时由于不予抵扣税额的减少而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因此,在原材料、零部件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只要进口料件的采购成本与国内价格相等,或高出的金额小于进口料件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企业应采取进料加工。 (三)国外进口时,对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选择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国外料件正常报关进口,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加工复出口以后再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这种方式手续繁琐,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不仅增加资金使用成本,而且会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因此应舍弃这种方式。而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两种方式的选择留待下文详细说明。 二、不同贸易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我国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贸易方式中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占有约95%的绝对比重,是我国出口贸易方式的主要类型,下面仅就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两种主要类型的出口退税来进行分析筹划。
(一) 一般贸易方式与出口贸易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1.一般贸易货物主要是从境内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料件,是来自本国的要素资源;而加工贸易的货物主要是从境外进口料件,是来自国外的要素资源,只是在我国进行了加工和装配。
如上文采购方式的筹划所述,国内采购与进料加工方式相比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而一般贸易主要的原材料是来自于国内;并且在国外采购的三种方式中加工贸易的方式也较为合理,所以随着国内材料比重的减少,进口材料的增加,进出口差额在缩小,所以总税负反而在减少。因此,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企业承担的总税负要低于一般贸易方式,企业选择进料加工
方式为佳。
2.根据财税[2005]2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税负较轻,也就是说一般贸易方式下要承担比进料加工方式下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选择进料加工方式为佳。
(二)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方式的选择的税收筹划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是加工贸易最基本的两种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效果。下面就两种贸易方式的出口税收进行比较。(不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主要考虑一下三个因素: ⒈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大小
我国目前的一般情况是,增值税的征税率比退税率高,征退税差额要计入出口货物成本。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征、退两个比率差异越大,不予免征的税额就越大,也就是要算入成本的数额就越大。
案例: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为国外加工一批货物,进口保税料件价格为2000万元,加工后出口价格为3500万元,为加工产品所耗用的国内原材料等费用的进项税为70万元,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假设货物全部出口)以上为企业加工的基本情况,根据以上数据:
⑴企业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因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企业进口和出口货物都是免税的,企业不用交纳增值税税款。
⑵企业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计算税额如下: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500-2000)×(17%-13%)=6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60-70=-10万元
也就是说,在上面的假设条件下,如果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企业能得到10万的增值税退税。
但是,如果将出口退税率改为11%。那么: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500-2000)×(17%-11%)=9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90-70=20万元
可以看出,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越大,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就越大,也就是出口货物进成本的数额就越大。
⒉耗用国产料件的多少
因来料加工方式下,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能否退税,从而左右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仍采用前面例子,如果将国内原材料等费用的进项税改为50万元,则情况又有所改变: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500-2000)×(17%-13%)=6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60-50=10万元
当国内采购料件少,也就是进项税额低时,若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可抵减的进项根本不足以抵减销项税,因此要交纳税额。相反,如果进项税额大,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抵减额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其业务成本就会等于或者小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成本。因为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项税额越大,因为不能办理退税,就会存在出口成本随着国产料件的增加而增大的现象。 ⒊企业利润水平的高低
企业利润的高低也会对交税有影响。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利润越大,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就会更大,那么,当期应退税额就会变少,甚至要交纳税额。如果利润少的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也会小,退的税就多一点。 根据上面的原始数据,如果出口价格改为4000万元,应纳税额又改变了: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4000-2000)×(17%-13%)=8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80-60=20万元
也就是说,在上面的假设条件下,如果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企业要交纳20万的增值税,而采用来料加工则可以省下20万增值税。
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综合考虑上面的三种因素,找出一个最佳的经营方式,使税收负担减到最低。
(三)进料加工方式下可以通过调整货物的内外销比例和出口货物国产化率减轻企业税负 改变货物的内外销比例对生产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和计入成本中的增值税额都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生产企业根据材料采购、生产、货物销售(出口和内销)等具体情况,合理调整内外销比例,将有助于生产企业减轻增值税负或节省出口货物成本。 三、生产企业出口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增值税计算方法,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退税的计算公式与计税依据不同,且退税率往往低于征税率。生产企业可直接出口或设立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两种出口方式的税负往往不相等,应通过纳税筹划选择更为有利
的出口方式。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纳增值税=不得退税额-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公司集团应纳增值税=(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进项税额)+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退税率=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根据固定抉择模型,将上述两式相减,可得出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少纳税或多退税的公式:[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由于出口价格总是大于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当退税率等于征税率时,(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0。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与征税率相一致时,生产企业直接出口与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的税负相等。
当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0。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可少纳税或多退税。
四、改变收购方式,变非自产产品出口为自产出口产品
按国家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但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却不予退税。这样无形中增大了企业出口成本,因此,这类企业在出口之前就要进行筹划,避免这损失的发生。
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自产产品予以退税:一是外购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是外购的与本企业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是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后收购其他企业的产品; 四是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针对此政策,当企业生产能力不足而从外单位购买部分非自产产品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一道出口时,可与其他企业合作商谈,使用本企业的商标;若协商不成,可以变购买为委托加收回,这样就可将出口的产品由非自产产品变为自产产品,不仅可以得到出口退税带来的好处,还可以享受到“免抵退”政策的优惠,使企业降低成本、节约开支。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应利用好90日的期限进行税收筹划 国税发[2005]68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未按规